关于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公告
[] 2006-09-19 00:00

 

  经查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止2006年8月31日,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披露2006年中期报告。

  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3条的规定。该公司董事张振武、金现龙、王明辉、张金峰、齐向前、屈桂林、张立中、孙国庆、吴香馥,监事张海儒、徐国庆、董士花,高级管理人员 周学军、孙永利、张玉玺、董子树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3.1.4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公司董事张振武、金现龙、王明辉、张金峰、齐向前、屈桂林、张立中、孙国庆、吴香馥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公司监事张海儒、徐国庆、董士花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四、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周学军、孙永利、张玉玺、董子树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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