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公告
[] 2006-09-19 00:00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不超过150,000万股。其中,战略配售不超过5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6.67%;网下配售不超过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33%(回拨机制启用前);其余部分向网上发行。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初定发行数量进行调节。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通过在询价区间内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战略配售和网上发行将采取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的方式。

  (1)价格区间

  本次发行的询价区间:下限为2.35元/股,上限为2.40元/股。

  (2)发行价格的确定

  2006年9月19日(T-4日)9:00至2006年9月20日(T-3日)15:00,配售对象依据公告的价格区间进行申购。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申购情况协商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并于2006年9月22日(T-1日)在《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定价结果公告》中公布。

  4、本次网下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包括战略配售和网下配售。

  只有符合“释义”中规定条件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配售的申购。

  5、向A股战略投资者的定向配售

  A股战略投资者不参加累计投标询价,并承诺接受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累计投标询价情况确定的发行价格。A股战略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12个月。

  A股战略投资者承诺的认购款将于2006年9月20日17:00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6、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上述日期为工作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7、拟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配售的规定

  1、询价对象应以其自营业务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但信托投资公司仅限于其自营业务)分别独立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股票配售。

  2、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可在询价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每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3、参加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可以在发行价格区间内(包含上限和下限)以不同价格申购,每张申购表可按照由高至低的顺序最多填写3个申报价位及与该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

  4、每张申购表的申购股数不得低于50万股,最低累进申购数量为10万股;每个证券账户的申购数量上限为20,000万股。

  5、配售对象必须按照各申购价格所对应申购数量乘积之和全额缴纳申购款项。例如:

  某配售对象做出如下申购:

  申购价格 申购股数

  P1             M1

  P2             M2

  P3             M3

  则该投资者应缴纳的款项=P1×M1+ P2×M2+ P3×M3

  6、配售对象在申购及持股数量方面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7、配售对象用于申购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三、网下配售原则

  1、网下配售最终发行数量的确定

  网下配售的最终发行数量取决于回拨机制的执行情况。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初定发行数量进行调节。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为:如网下配售认购不足,而网上发行有超额认购,则将网下配售未获认购股数拨到网上发行;如网上发行认购不足,余股由承销团进行包销。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有超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低于2%且低于网下配售的初步配售比例,在不出现网上发行中签率高于网下配售的配售比例的前提下,从网下配售向网上发行回拨不超过本次发行最终数量的5%(7,500万股)。

  2、获配股数的计算

  参加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获售申购按以下公式计算获配股数: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获售申购×(网下配售的最终发行数量/网下配售的获售申购总数)

  获配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2、锁定期安排

  配售对象获配股票的锁定期为3个月。

  四、网下申购程序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须按照以下程序申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1、申购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须填报《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申购表》(见附件,下称“申购表”),并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上证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及全额缴纳申购款的划款凭证,于2006年9月19日(T-4日)9:00至2006年9月20日(T-3日)15:00传真给保荐人(主承销商)进行申购(传真号码:010-66568226、66568227、66568748、66568106)。网下申购截止时间为2006年9月20日(T-3日)15:00(以保荐人(主承销商)收到投资者申购表传真的时间为准)。

  2、申购款的缴纳

  (1)申购款的数量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须全额缴付申购款。申购款计算公式如下:

  配售对象的申购款=∑(申购表中每一申购价格×该价格对应的申购数量)

  (2)申购款的缴付银行账号

  收款人: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65100030250760036

  汇入行全称:建设银行北京西四支行

  汇入行地点:北京市

  汇入行同城票据交换号:72

  汇入行人行支付系统号: 105100003023

  汇入行联行行号: 50113

  联系电话:010-68041571

  配售对象在办理付款时,请务必在汇款用途中注明配售对象全称。保荐人(主承销商)提醒:汇款用途中的配售对象全称是保荐人(主承销商)认定申购款归属的重要依据,请务必完整、正确地填写。

  (3)申购款的缴款时间及账户要求

  应缴申购款应当在2006年9月20日(T-3日)17:00之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在此时间后到达的申购款视为无效。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

  配售对象汇出申购款的资金账户与其在申购表中填列的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一致,且必须与该配售对象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应资金账户一致。

  3、公布配售结果和多余申购款退回

  (1)本次网下申购款多余资金的退款将分两次进行:2006年9月22日(T-1),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投资者退还回拨机制启用前应退申购款(含无效申购款);2006年9月28日(T+3),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投资者退还回拨机制启用后应退申购款,该退款金额取决于回拨机制的启用情况。

  回拨机制启用前应退申购款=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按照回拨机制启用前发行数量计算的投资者初步获配股数对应的金额

  回拨机制启用后应退申购款=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回拨机制启用前应退申购款-投资者最终获配股数对应的金额

  (2)2006年9月22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申购情况及定价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本次发行价格及最终发行数量的确定情况,A股战略投资者认购及配售情况、回拨机制启用前应退申购款金额等。

  (3)2006年9月2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内容包括网下发行的配售情况、回拨机制的启用情况、网上中签率、网下配售比例、获得配售的配售对象名单、获配股数和回拨机制启用后应退申购款金额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送达获配售通知。

  (4)配售对象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交存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指定账户,按证监发行字[2005]5号文的规定处理。

  (5)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对所有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的账户进行确认。获得配售的股票将锁定3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中网上发行的股票在上证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

  (6)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将于2006年9月21日(T-2日)对配售对象网下申购款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7)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将对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七、网上路演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2006年9月22日(T-1日)14:00-18:00发行人拟就本次发行在中证网(www.cs.com.cn)上进行网上路演,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

  八、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9月19日

  附: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下申购表

  

  填表说明:

  1、该表可从www.sse.com.cn或www.chinastock.com.cn网站下载。为便于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此表。

  2、配售对象全称、股票账户名称(上海)、股票账户号码(上海)和资金账户(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与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的信息一致,否则为无效申购。

  3、申购价格与申购股数的相关限制规定,请参阅本公告相关内容。

  4、 配售对象汇出申购款的资金账户与在上表填列的退款银行信息必须一致,且必须与该配售对象报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应资金账户一致。

  5、投资者应尽早安排汇缴申购款,以保证申购款能2006年9月20日(T-3日)17:00之前(之后到达为无效申购)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资金不实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6、凡参加申购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后于2006年9月20日(T-3日)17:00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上海)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适用)以及全额缴纳申购款的划款凭证复印件传真至保荐人(主承销商)处。为保证上述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公司名称”、“页码、总页数”和“经办人、电话”。(注:上述单位公章和营业执照是指配售对象所属的询价对象之单位公章和营业执照。)

  7、申购传真、咨询电话

  配售对象须通过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方式参与本次网下申购,以其他方式传送、送达一概无效。

  申购传真:(010)66568226、66568227、66568748、66568106

  咨询电话:(010)66568070、66568904、66568023、66568716

  重要提示

  1、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A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44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向A股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下称“战略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下称“网下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下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战略配售和网下配售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3、本次发行价格通过在询价区间内向配售对象累计投标询价确定。战略配售和网上发行将采取定价发行的方式。本次发行的询价区间:下限为2.35元/股,上限为2.40元/股。

  4、本次发行不超过150,000万股。其中,战略配售不超过55,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36.67%;网下配售不超过20,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3.33%(回拨机制启用前);其余部分向网上发行。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初定发行数量进行调节。

  5、本公告仅适用于战略配售和网下配售,有关网上发行的具体规定,将于网上发行前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网上定价发行公告》中详细介绍,请投资者留意。

  6、只有符合“释义”中规定条件的“配售对象”方可参与网下配售的申购。与发行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之间存在控股关系,或存在影响其做出独立投资决策的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配售对象以及本次发行的承销团成员不得参与本次网下申购。

  7、本次网下配售的时间为2006年9月19日(T-4日)9:00至2006年9月20日(T-3日)15:00。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应全额缴付申购款。应缴申购款应当在2006年9月20日(T-3日)17:00之前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

  8、本次网下申购多余资金的退款将分两次进行:2006年9月22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投资者退还回拨机制实施前应退申购款(含无效申购款);2006年9月28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向投资者退还回拨机制实施后应退申购款,该退款金额取决于回拨机制的实施情况。

  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网下配售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股票发行的一般情况,请详细阅读2006年9月13日(T-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意向书摘要》。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全文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询。

  10、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及时公告,请投资者留意。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