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起上市公司年报需披露股东权益变动表,季报需增加披露附注 □本报记者 初一 何军 周翀
《上海证券报》记者日前从权威人士处获悉,新会计准则下首份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列报的思路已经明确,上市公司2007年一季报将增加披露附注,年报中的财务报表将由延续多年的“三大”变成“四大”,第四张财务报表是在新会计准则中被“扶正”的原资产负债表的附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上市公司现行的季报编报规则 和年报披露准则也将据此作出相应修订。
上述权威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中期财务报告即2007年一季报,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第18条规定,季报附录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没有要求披露附注,实际上也很少有公司在季报中披露附注。
要求上市公司季报披露附注,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的规定是一致的(32号准则第3条规定,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事实上,附注是财务报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附注相对于报表而言同样具有重要性。通过附注中披露的重要交易或事项,投资者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特别是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的情况下,附注需要首先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及其影响数,这将大大帮助投资者了解新旧准则转换给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
在新会计准则下的首份年度财务报告中,财务报表将由“三大”变成“四大”,也是和新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2条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投资者现已熟悉的三大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在新会计准则及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原先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全文中以资产负债表附表形式出现的股东权益变动表,一下子成为必须与原三大报表并列披露的第四张财务报表。
股东权益变动表的“扶正”,既是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也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