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要让贪官“经济上倾家荡产”
[□予人] 2006-09-19 00:00

 

  □予人

  

  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越南前教育部长阮明显上月前往英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英语培训,1万美元的费用由公款支付。这一做法违反该国教育部相关规定,越南教育部规定,只有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才有资格申请公费到海外学习,而阮明显现年59岁。因此越南总理阮晋勇要求其退还培训的1万美元。

  违规“还钱”虽然没有刑罚严厉,却给国家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既挽回了损失,也给违规官员一个深刻的教训:自己要为自 己的违规行为埋单。如此处理,虽然看起来不是多么严厉,其产生的威慑作用却是有力且持久的,往往能取得意料不到的效果。假若有官员想越界,他起码要考虑一下,自己将来有没有能力为此埋单,这将在潜移默化之中,对官员的违规行为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

  今年8月,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班指出:“要深挖腐败分子,震慑腐败分子,让他们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笔者认为,在这几条当中,“经济上倾家荡产”的威慑力可能更大,因为许多腐败犯罪人的目的主要就是获取经济利益,有些腐败分子甚至不惜用“政治上身败名裂”换取巨额利益,要想让其“思想上后悔莫及”,最有效的措施就是让其“经济上倾家荡产”。

  让贪官“经济上倾家荡产”法律上亦有明确依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现在,腐败分子之所以猖獗,与其经济上所遭处罚较轻不无关系。我国罚金制度是为了对犯罪分子在刑罚上给予处罚外,在经济上亦给予制裁的一种手段,是一种附加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其他谋取非法利益有联系的犯罪,以及少数较轻的犯罪。但是,一部分涉案金额较小的腐败分子,受到的往往是行政处分;而那些涉案金额较大的腐败分子,受到的又往往是刑罚,经济制裁常被忽略。

  由此给人们形成了一种错误的印象,既所谓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这样一来,官员涉及经济利益的违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往往能够保留相当一部分经济利益,这对于那些为了获取经济利益的官员来说,无疑起到了纵容作用。我国官员利用公款出国旅游的情况屡禁不止就与此有关,四川省甚至出台文件要求“领导干部参加境外培训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从侧面反映我国干部出国情况的泛滥,倘若我们也对这些出国者以“还钱”来处罚,这些官员还会争着出国潇洒吗?

  强化经济惩戒力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发展的基本趋势之一就是刑罚的轻缓化,比如对于经济类犯罪废除死刑等,在这种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运用经济制裁措施。无论腐败分子贪污受贿金额大小,一律让其“还钱”,乃至于让其“经济上倾家荡产”,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比刑罚本身产生的威慑力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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