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五届四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等)
[] 2006-09-20 00:00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股份            编号:2006-017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五届四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五届三次会议(临时)于2006年9月18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06年9月15日以书面及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议案》

  经与流通股股东的充分沟通,根据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股东的提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将原方案“公司以现有流通股本42,441,587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定向转增3.32股。相当于向流通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送1.6股”调整为“公司以现有流通股本42,441,587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全体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定向转增4.3股。相当于向流通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送2.0股”。

  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2006年第一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六年九月十九日

  股票代码:600353     股票简称:旭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6-018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结果

  暨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过与流通股股东广泛沟通,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旭光股份”)非流通股股东提议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9月21日复牌。

  一、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情况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9月12日公告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拜访投资者、电话咨询、电子邮件以及收发传真等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在总结广大投资者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调整如下:

  原方案:

  “公司以现有流通股本42,441,587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定向转增3.32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1.6股,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

  现调整为:

  “公司以现有流通股本42,441,587股为基数,用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本,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定向转增4.3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获送2股,非流通股股东以此获得上市流通权。”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9月12日公告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拜访投资者、电话咨询、电子邮件以及收发传真等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了沟通。在总结广大投资者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

  2、调整后的方案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尊重和保护,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聘请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补充保荐意见,其结论性意见为:

  “方案的调整是公司、保荐机构、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经过广泛的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在修改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进一步做出了让步,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认为:

  “旭光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的调整是旭光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A股股东经充分沟通、协商后的结果,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存在损害旭光股份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的调整已经履行的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合上述意见,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的调整是在充分听取流通股股东建议与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涉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原则和基本假设的变化,对价测算依据和过程也无实质性的变化。上述方案调整内容以及补充意见,请投资者仔细阅读2006年9月20日刊登于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等文件内容相关文件内容。修订后的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提交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五、附件

  1、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修订稿);

  2、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四川高新志远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5、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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