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补充沪深300和中证100等指数规则的公告
[] 2006-09-20 00:00

 

  为提高指数的代表性和可投资性,经指数专家委员会审议,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决定对沪深300和中证100等指数规则作出以下补充:

  1、将沪深300指数编制规则中对选样空间的要求由原来的“上市交易时间超过一个季度”修改为:“上市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季度,除非该股票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在全部沪深A股中排在前30位。”

  2、针对上市公司发生并购、分拆、破产等情形,对沪深300指数和中证100指数等补充以下规则:

  (1)如果成份 股公司申请破产或被判令破产,尽快将其从指数中删除。由备选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替代。

  (2)当样本股公司暂停在A股上市时,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由备选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替代。

  (3)两家或多家成份股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成份股资格,产生的样本股空缺由备选名单中排名最高的股票填补。一家成份股公司合并另一家非成份股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成份股资格。

  (4)一家非成份股公司收购或接管另一家成份股公司,如果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排名高于备选名单上排名最高的公司股票,则新公司股票成为指数样本;否则,自该成份股退市日起,由备选名单上排名最高的公司股票作为指数样本。

  (5)一家成份股公司分拆为两家或多家公司,分拆后形成的公司能否作为指数样本视这些公司的排名而定。

  具体规则请见公司网站(www.csindex.com.cn)。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0日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