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金花股份 编号:临2006-032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仲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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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6)深中法民初字第289号)。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就公司借款逾期未归还事项,提起诉 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已受理此案。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布吉支行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宝龙路29号宝龙大厦一楼
诉讼的依据和请求
2005年6月29日,原告与公司签订了金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合同》,贷款期限自2005年6月30日至2006年3月30日止。同日,原告与保证方金花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约定由保证方以其持有的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97.14%的股权(金额人民币16979万元)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担保。2005年6月30日,原告向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4800万元。2006年5月,金花投资有限公司以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抵偿占用公司资金,该酒店股权转让至公司。截至2006年8月6日,公司已归还贷款336万元,尚欠4464万元未归还。为此原告向深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归还本金及相关利息共计45262795.71元(截至2006年8月6日),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判令依法处分保证方提供质押担保的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97.14%股权,并对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判令保证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保证方转让原告享有质权的金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无效,并恢复原状。
三、其他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提出还款计划,将进一步与原告方协商,并将及时披露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2006)深中法民初字第289号)
2、举证通知书((2006)深中法民初字第289号)
3、民事诉状副本
4、传票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