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分账管理 杜绝国债挪用
[□本报记者 黄金滔] 2006-09-21 00:00

 

  深交所颁布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本报记者 黄金滔

  

  昨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该细则将于10月9日起施行。有业内人士指出,细则的发布有助于推进深市债券回购交易制度改革,为有效解决国债挪用等问题提供了制度保证。

  《细则》主要体现三大特点:一、证券公司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二、按证券账户核算标准券,即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或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或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三、证券公司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在债券交易方面,《细则》规定: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在债券回购交易方面,《细则》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深交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深交所另行公布。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深交所申报。当日买入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可在当日申报作为质押物,次一交易日可用于进行回购交易。在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时,融资方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可在次一交易日卖出。

  《细则》还就深市国债回购品种及企业债回购品种作出了规定:国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企业债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和7日。深交所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并向市场公布。

  此外,深市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回购交易当日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100元计算。回购到期日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按购回价计算。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日历时间计算。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因标准券折算比率调整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在新公布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执行日之前予以补足。

  细则还规定,证券公司挪用客户债券进行回购交易的,深交所一经发现即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并可视情形限制或暂停其在深交所的债券回购交易权限;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债券回购交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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