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 2006-09-21 00:00

 

  上市保荐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股票上市日起做到:

  1、真实、准确、完整、公允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本公司在知悉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人股票的买卖活动;

  4、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变动或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

  5、本公司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和股票发行上市核准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本次股票上市的有关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66号文核准,本公司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投资者发行了18,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其中,网下配售3,6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14,400万股,发行价为11元/股。

  (三)股票上市的核准单位和文号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字[2006]654号文批准,本公司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其中,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14,400万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06年9月22日起上市交易,股票简称为“潞安环能”,股票代码为“601699”。

  公司招股说明书正文及其备查文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距今不足一个月,故与其重复的内容在此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06年9月22日

  (三)股票简称:潞安环能

  (四)股票代码:601699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63,919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增加的股份:18,000万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潞安环能股份,也不由潞安环能收购该部分股份。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发行中向网下询价对象配售的3,600万股股份自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锁定3个月。

  (十)本次上市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定价发行的14,40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原煤开采,煤炭洗选、煤焦冶炼;主要产品为混煤、洗精煤、喷吹煤、洗混块等。

  公司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01年4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属采掘业中的煤炭采选业。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简介及持股情况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为中国国籍,相互之间不存在配偶、三代以内直系和旁系亲属关系。

  

  上述全部人员均未持有发行人股票和债券,与发行人也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目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公司42,019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65.74%;山西潞安工程有限公司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650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1.02%。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为任润厚,注册资金:221,430万元,住所:山西省襄垣县侯堡镇,经营范围:焦化,发、供电,普通机械制修,炸药制造,水泥,PVC塑钢型材,建筑安装,电线电缆,林业生产,矿区专用铁路运输,服装加工,房地产开发,餐饮服务,以及新上的电石、碳黑等非煤炭生产和服务业务。

  集团公司的前身潞安矿务局,成立于1959年1月1日,是全国512家国家重点企业之一,属国家重点煤炭生产基地。2000年7月,经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函〔1999〕114号文件批准,潞安矿务局改制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四、发行人股东持股情况

  (一)本次发行后股东持股情况

  

  (二)本次上市前本公司前十大A股股东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8,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11元/股

  (三)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发行网下配售3,600万股,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配售比例为1.32816%,超额认购倍数为75.2917倍。本次发行网上定价发行14,400万股,中签率为0.51541152%,超额认购倍数为194.02倍。

  (四)募集资金总额:198,000万元

  (五)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资情况

  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9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中天华正(晋)(验)字[2006]第001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5,588万元

  1、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4,160万元

  2、审计费用:200万元

  3、评估费用:395万元

  4、律师费用:120万元

  5、路演推介费:693万元

  6、审核费:20万元

  每股发行费用:0.31元

  (七)募集资金净额:192,412万元

  (八)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净资产:5.61元/股(按照200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全面摊薄每股收益:1.10元/股(按照200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2006年8月28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情况

  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联系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北街月坛大厦18层

  联系电话:(010)68083328

  传    真:(010)68083351

  联系人:刘旭阳、梁江东、马加暾、成勇、陈青

  二、上市保荐人的意见

  上市保荐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人的保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认为潞安环能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

  保荐人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保荐人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保荐人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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