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681 股票简称:ST万鸿 编号:2006-031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 议的召开情况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21日上午9:30在武汉市武珞路28号本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张海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629562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6%(其中非流通股62956206股,流通股0股)。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审议了四项议案,并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对“海南诚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方案的议案》
同意对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累计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3,900,000.00元予以核销,并保留对其债务的追索权利,同时公司将继续加大力度追索该笔款项。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股份为62956206股,
同意的股份为605675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21%;不同意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的股份为2388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79%。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如下:
一、原《公司章程》第五条为:
“第五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武珞路28号长信大厦;邮政编码:430060”
现修改为: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为:汉阳龙阳大道特8号;办公地址为: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28号;邮政编码:430060”
二、原《公司章程》第十三条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印刷机械及印刷电器产品制造;印刷物资销售;纸张、油墨、塑料及印刷工业专用设备销售;汽车货运;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及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对书刊出版业、电子出版物、影视光盘、文化用品制作业、印刷业的投资。兼营家用电器、通信器材、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金属材料、炉料、纺织品、文化用品批发兼零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路牌、灯箱广告;代理国内自制广告业务;(含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兼营:纸塑包装制品及辅助材料开发研制、纸塑装潢饰品、商标、宣传画册、有价证券的印刷(仅供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批准可在中国境内外设分支机构以与中外企业进行多方面的合作。”
现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主营:印刷机械及印刷电器产品制造;印刷物资销售;纸张、油墨、塑料及印刷工业专用设备销售;汽车货运(仅供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及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对书刊出版业、电子出版物、影视光盘、文化用品制作业、印刷业的投资。兼营家用电器、通信器材(不含无线发射)、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金属材料、炉料、纺织品、文化用品批发兼零售;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路牌、灯箱广告;代理国内自制广告业务;(含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兼营:纸塑包装制品及辅助材料开发研制、纸塑装潢饰品、商标、宣传画册、有价证券的印刷(仅供持有许可证的分支机构经营)。”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股份为62956206股,
同意的股份为605675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21%;不同意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的股份为2388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79%。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股份为62956206股,
同意的股份为605675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21%;不同意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的股份为2388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79%。
4、《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参与表决的股份为62956206股,
同意的股份为6056753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21%;不同意的股份为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弃权的股份为23886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79%。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张国藩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