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共利益”危害无穷
[□陈随有] 2006-09-22 00:00

 

  □陈随有

  

  据昨天的《新京报》报道,9月2日,大连市政府通过当地媒体发布《关于开展城市户外广告牌匾清理整顿活动的通告》,要求大连市户外广告牌匾由设置单位及个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则强行拆除,“这次清理的范围,既包括各类违章广告牌匾,也包括之前已经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的广告”。

  那么,大连市这样做的依据是什么呢?大连市在《通告》中称,整顿的法律依据之一是《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准予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嘉禾拆迁等严重事件,无一不是借助“公共利益”之名展开的。“公共利益”似乎成了一个大筐,只要需要,政府就可以往里面装,倘若这种做法泛滥下去,不仅是可怕的,也是危险的。

  “公共利益”是与个体利益相对应的,所谓的个体集体既包括每个公民的利益,也保护某一群体的利益。不能不承认,政府或有关部门,也有自己的利益诉求,这种利益诉求本身属于个体利益范畴。也就是说,当政府或有关部门谋求自身利益的时候,它的行为就可能与“公共利益”相背离,换句话说,政府或有关部门有背离或滥用“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政府或有关部门以“公共利益”为名进行的一些活动进行评估和确认。

  以大连清理户外广告这一事件来看,清理违规、违章广告,无疑属于公共利益范畴,但是,连已经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的广告一并清理,就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畴,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损害。比如,报道中提到的,一位户外广告商今年7月份获批准建造的一幅巨大的广告牌匾,投资30多万,标明的有效期至2007年7月6日,政府说清理就清理,公众的利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政府自己审批的合法广告,如果都可以随意被清理,政府的公信力何在?它还怎么取信于民?

  大连市连同已经获得行政审批许可的广告一并清理,无疑将给广告商带来损失。但大连市政府的《通告》中并没有涉及赔偿的条款,而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倘若赔偿,资金从哪里来?

  实现公共利益,应该尽可能地节约成本,提高效率,大连市一股脑地将户外广告全部清理,尔后,再统一规划,通过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势必会导致重复建设,造成巨大的浪费。而且,所有户外广告资源一下子收归政府,然后再统一规划,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权力寻租空间,由于政府或有关部门也有自身的利益诉求,这一担心并非多余。不仅如此,由于广告商是根据政府承诺的使用期限与客户签订的经济合同,现在违规的与合法的广告牌全被强行拆除,必然造成各种经济纠纷,影响社会的和谐。

  公共利益需要维护,但是,对公共利益的范畴必须予以明确划分,以防止滥用公共利益之名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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