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06-09-23 00:00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G冠豪         编号:2006-27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冠豪高新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06年8月2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且于2006年9月22日上午9:00在本公司会议室准时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80,800,000股(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全为非流通股股东),占公司总股本的50.50%,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鲁礼荣律师现场见证。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林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参加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议项经全体与会股东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证监发[2006]21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通知》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特全面修订本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均为同意80,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及《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和股权分置改革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特全面修订本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议案的表决均为同意80,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的通知》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特全面修订本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均为同意80,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发展需要,特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关于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决均为同意80,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5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全文详见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关于制定<信息披露制度>的议案》的表决均为同意80,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5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全文详见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均为同意80,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2006年5月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修订本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文详见http://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均为同意80,80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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