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禁设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
[□本报记者 屈红燕] 2006-09-23 00:00

 

  □本报记者 屈红燕

  

  深圳将禁设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现存的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08年7月前改制。这是日前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四届八次会议正在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订草案)》中透露的信息。

  控制执业风险

  除了禁止设立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规定现存的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2008年7月前改制之外,为了降低执业风险,《条例》还规定深圳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 ,即合伙人对企业形成的债务中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且由本人过错导致的才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对其他合伙人职责范围或过错所导致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这种制度较好地控制了执业风险,已经成为国际上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同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可以采用普通合伙制、个人制等各种法律允许的形式。

  降低门槛同时加强监管

  《条例》降低了会计师事务所进入深圳的门槛,注册会计师只要有5年执业经验便可以开办会计师事务所。此前,有8年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才允许开办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事务所需要10年)。

  在降低门槛的同时,深圳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也在加强。《条例》将引入了香港监管经验,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注册监管,实行“执业注册和会员注册管理制度”。每年会计师事务所要定期向财政局报送基本情况和有关材料,财政局在审核后定期换发新的执业许可证,但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加入注册会计师协会才能执业。

  深圳还将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名称、注册会计师频繁换所的监管。《条例》增加规定,注册会计师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设立人之前,应当在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完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的手续;事务所变更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等,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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