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亿存量企业年金将告别“自营”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09-25 00:00

 

  劳动保障部明年一季度出台过渡性指导意见    纳入规范运作防止挪用现象发生

  □本报记者 何鹏

  

  近年来一直由地方社保中心等单位“自收自营”的“存量”企业年金,将纳入规范运作体系,其“收编”日程表已经排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昨日在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企业年金专题研讨会上表示,根据劳动保障部9月初的通知要求,企业年金的“存量”部分要在2007年底之前规范为新的企业 年金。具体如何操作,劳动保障部将在随后几个月开展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于明年一季度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指导意见,各地要制定具体的过渡方案。

  2000年以后,国务院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3号)的出台,正式确立了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原则,规定企业年金应该采取规范的信托模式。

  所谓“存量”企业年金,今年9月初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明确解释为,在20号令和23号令颁布之前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也就是2004年以前的那部分企业年金。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长巴曙松粗略统计,“存量”的企业年金资金规模大约在一千亿左右。

  2004年以前,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定,各地企业年金的管理运作一直存在多种形式。深圳、上海成立了社保中心,由社保中心统一来运作企业年金;电力等行业实行的是行业统筹,将本行业的缴纳积累的企业年金集中进行管理;还有的用企业年金购买补充的商业养老保险。

  “根据以前的运作模式,社保中心等单位在把企业年金的钱收上来后,有权自己进行决策。”一位专家称,近些年发生的一些案例已经表明,这部分资金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按照规范的信托模式来运作,没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容易发生挪用年金的现象,也容易造成年金的亏损。

  对此,巴曙松建议,“存量”的企业年金管理需要市场化转型,可以按照2004年的两个文件进行改组,也可由已获得资格的机构进行收购整合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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