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 2006-09-26 00:00

 

  证券代码:600697             股票简称:欧亚集团            编号:临2006———016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 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公司将于近期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4、公司股票复牌时间安排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以下简称“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于2006年9月15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于2006年9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了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9月25日下午14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9月21日—9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2、股权登记日:2006年9月18日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十楼第三会议室(长春市工农大路1128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姜国臣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保荐机构代表、经办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出席情况

  1、非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非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人(其中1名非流通股股东同时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代表股份44,273,628 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76.5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3%。

  2、流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591人,代表股份40,510,139股,占公司流通股总股本的48.01%,占公司总股本的28.49%。参加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1,250,385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48%。

  3、无通过董事会委托征集投票权方式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资本公积金向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并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的议案》。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4,783,767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0,510,139股。分类统计结果如下:

  1、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593名股东参加投票。其中:同意票82,365,7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5%;反对票2,319,03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弃权票99,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2、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591名股东参加投票。其中:同意票38,092,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反对票2,319,039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弃权票 99,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流通股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

  3、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3名股东参加投票。其中:同意票45,524,013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票44,273,628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5%,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流通股股东同意票1,250,385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580名股东参加投票。其中:同意票36,841,715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4%;反对票2,319,039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1%;弃权票99,000股,占网络投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

  5、无委托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的情况

  6、表决结果:通过。

  五、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六、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及决议由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卢桂馨律师进行了全过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议召集与召开的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2、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3、《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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