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2006-09-26 00:00

 

  证券代码:600247     证券简称:G物华     编号:2006-18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议案2-8:《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和议案10:《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 联股东深圳市中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9月25日下午1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9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吉林市怀德街29号公司办公8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郡华先生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40人,代表股份1225526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43%。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投票表决形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的议案》

  118548239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96.73%,604272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49%。,3400101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2.78%。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议案》(逐项审议)

  2、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53021668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85.71%,332911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54%。,8503822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3.75%。

  3、发行数量

  53081798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85.81%,30583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49%。,8470773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3.70%。

  4、发行对象

  53069956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85.79%,222284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566161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3.85%。

  5、发行价格

  5253722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84.93%,250226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40%。,9070954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

  6、募集资金用途

  48358935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78.18%,20713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292336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21.49%。

  7、发行方式

  4834505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78.15%,20713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30622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21.52%。

  8、关于非公开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48291230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78.07%,20713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360041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21.60%。

  9、《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向及可行性分析的议案》

  109015019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88.95%,207130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3330463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0.88%。

  10、《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48331571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78.13%,204062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33%。,13322768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21.54%。

  11、《关于新老股东共享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议案》

  107648678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87.84%,988854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81%。,1391508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1.35%。

  12、《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107787424股同意,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87.95%,222308股反对,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0.18%。,14542880股弃权,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的11.87%。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吉林天码律师事务所王凤来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06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吉林物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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