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义明:法院涉嫌侵犯我诉讼权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9-26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一起全国关注的名誉权纠纷案件,还没有开始审理,就暴露出了关于程序正义的问题。

  昨日,当事人严义明告诉记者:“我今天收到了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我送达的G长征起诉我的诉状及应诉通知,其中未见任何证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我在收到诉状后十日提交答辩状。”

  严义明表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他认为,遵义市中院在上述过程中 ,涉嫌侵犯和剥夺了他的法定诉权,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但是,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要求严义明在收到诉状后十日提交答辩状。

  其二,严义明认为遵义市中院发送诉状时间过晚,依据亦为上述条款之规定。9月8日,G长征曾经公告称,公司9月7日向遵义市中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遵义市中院已于9月7日正式立案。但遵义市中院直到9月15日才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即使除去法定休息日,也比法定的五日内送达晚了几天。

  另外,严义明说:“由于法院并未将原告证据一并寄给我,这也会严重影响到我行使答辩权,希望法院能给予澄清。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再次声明,我对原告的所有举报均有翔实证据,且原告未在诉状中对其300万元的赔偿金的构成作任何说明,更未提供任何证据。”

  对于严义明所称的“G长征索赔300万元,诉状中却没有任何证据”的问题,昨日,原告贵州G长征的董秘唐捷告诉记者:“诉状是我们律师起草的,具体内容我们不是很清楚。但是,我们的两个诉讼请求都是有大量证据支持的。我个人对此案的胜诉很有信心。同时,我相信遵义市中院会公正审理,不会因为我们是当地公司而受到影响。”

  据了解,为了应对此案,身为律师的被告严义明发出了一封“征集代理人及顾问团的公开信”,希望律师、会计师、证券分析师能够支持和帮助他“与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并希望专业人士能成为他的“诉讼代理人或专业顾问”,帮助他并和他一起赢得这场诉讼,使社会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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