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调高节前交易保证金
[□本报记者 流火] 2006-09-26 00:00

 

  □本报记者 流火

  

  大连商品交易所昨日发布通知,调整“十一”休市前后保证金。

  大商所表示,由于“十一”休市时间较长,为防范节日期间的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将“十一”休市前后各合约交易保证金作如下调整:自9月28日(星期四)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5%提高至7%;自10月9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各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由7%恢复至5%。

  通知强调,关于 交易保证金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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