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名称:国阳新能 编号:临2006-012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9月26日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石盛奎先生主持。出席本次现场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286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参加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业清先生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按照2006年8月26日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所列议题,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经逐条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经营范围的议案。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经逐条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经表决选举石盛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经表决选举白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经表决选举李宝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经表决选举李国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经表决选举张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经表决选举孙康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经表决选举刘志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经表决选举邬小蕙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经表决选举李彦璧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经表决选举廉贤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经表决选举余建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经表决选举吴景厚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股份28600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员工代表监事白富元先生、段千寿先生、周瑞福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姜业清律师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姜业清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名称:国阳新能 编号:临2006-013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9月15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了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06年9月26日上午在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一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独立董事邬小蕙女士因公务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刘志远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石盛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提案。
选举石盛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选举白英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提案。
经董事长石盛奎先生提名,聘任白英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聘期三年;聘任李国基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聘期三年;聘任王平浩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聘期三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关于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提案。
经总经理白英先生提名,聘任石焕小、游浩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李国基先生为公司总经济师;聘任张思维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赵岩峰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以上人员聘期均为三年。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成立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决定成立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高管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简历
石焕小先生,56岁,中专文化。历任阳煤集团一矿副矿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一矿矿长。
游浩先生,44岁,大学文化。历任公司二矿副矿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二矿矿长。
张思维先生,50岁,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历任阳煤集团财务处成本科科长。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财务部部长。
赵岩峰先生,43岁,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历任阳煤业集团生产技术处副处长,公司生产技术部部长。现任公司总工程师,公司一矿总工程师。
王平浩,女,34岁,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阳煤集团升华实业总公司团总支书记,公司证券部部长助理,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公司证券部部长。
附件二: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提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提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管人员的提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石盛奎先生、白英先生、石焕小先生、游浩先生、李国基先生、张思维先生、赵岩峰先生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2、提名方式、选举及聘任程序合法。石盛奎董事长职务、白英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李国基董秘兼总经济师职务、石焕小副总经理职务、游浩副总经理职务、张思维财务总监职务、赵岩峰总工程师职务提名、聘任通过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经我们了解,石盛奎先生、白英先生、石焕小先生、游浩先生、李国基先生、张思维先生、赵岩峰先生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现任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独立董事签名:刘志远 邬小蕙(刘志远代)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348 证券名称:国阳新能 编号:临2006-014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06年9月26日上午在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7人,实到监事5人。廉贤先生和段千寿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分别委托余建全先生、白富元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李彦璧先生主持。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提案。
选举李彦璧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关于成立监事会办公室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成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山西国阳新能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