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父女股民状告闽越花雕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09-27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全国首例小股民将上市公司及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推上被告席的案件近日浮出水面。

  本报记者昨日获悉,浙江股民葛政民、葛灵英父女起诉闽越花雕及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日前已由福州市中院立案。在诉状中,葛氏父女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3被告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决共同赔偿原告投资损失73846元,并负连带责任。

  葛政民告诉记者,2004年,他和女儿葛灵英购买了闽越花雕(原名神龙发展)大量股票,先后损失达40多万元。2004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证监罚字[2004]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闽越花雕在2001年、2002年年报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虽然我们损失了40多万,但按照司法解释只能索赔7万多元。闽越花雕造假造得太厉害了,而给它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两家会计师事务所是帮凶。”葛政民说。

  葛氏父女的代理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檀木林律师告诉记者,此案最大的意义,在于考察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的会计责任。具体而言就是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年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没有被相关行政机关处罚时,究竟是否应该赔偿股民的投资损失。目前的司法实践,在这一点上仍比较模糊。

  檀木林说,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闽越花雕的虚假陈述是非常严重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对闽越花雕2001年年报进行审计,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闽越花雕2002年年报进行审计,并分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由于这一会计行为,这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和闽越花雕一起成为此案的共同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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