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5版) 上述转售限制。然而,财政部及汇金公司所持股份转换为H股后,将不受上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三十六个月的禁售期限制。
(2)转让于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法》规定,一家公司于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不得于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任何证券交易所开始交易当日起计一年内转让。因此,本行于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所发行的股份一般将受此法定限制,不得于所公开发行股票上 市之日起计一年内转让。然而,财政部、汇金公司和社保基金理事会将各自根据有关国有股减持的国家相关规定而转让给社保基金理事会的股份以及售股股东出售作为H股发行一部分的股份,将不受此有关股份转让法规的限制。
(3)国有股减持
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股减持的规定,本行的国有股东财政部、汇金公司及社保基金理事会须按其各自于本行股权的比例,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合计相当于H股发行股份数目10%的股份(行使H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前为3,539,100,000股,全额行使H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后增加530,865,000股)。于本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包括财政部、汇金公司及社保基金理事会自身向其划转的股份以及社保基金理事会已持有的股份)将以一兑一的基准转换为H股,而有关H股不会构成H股发行的一部分。本行不会从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股份或社保基金理事会日后处置该批H股的行为中收到任何资金。
本行国有股东向社保基金理事会划转国有股份已于2006年8月17日获财政部批准,而中国证监会亦于2006年9月19日批准将该批股份转换为H股。本行获告知上述划转及转换,以及社保基金理事会于此划转及转换后持有H股,均已获我国有关机构批准,且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5、未上市境外法人股的转换
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由高盛集团、安联集团和美国运通持有的本行未上市境外法人股份,将在本行H股发行完成时以一兑一的基准转换为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
6、本行境外战略投资者和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禁售安排
每位本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和社保基金理事会都同意,在锁定期结束日之前,不出售、处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其于战略投资中或行使反摊薄权时购买的任何股份。每位本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及社保基金理事会的锁定期结束日是指以下两个时间的较晚者:(1)战略投资完成日的第三个周年日或;(2)H股发行定价日的第二个周年日。此外,每位本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和社保基金理事会同意:自此锁定期结束日至本行H股发行定价日的第三个周年日前这段时间内,每位本行的境外战略投资者和社保基金理事会出售、处置或者转让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其于战略投资完成日及行使反摊薄权时合计购买股份总数的50%。
本行若同意解除本行境外战略投资者和社保基金理事会上述禁售责任,则本行均需遵守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适用要求。
五、本行资产权属情况
1、主要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截至2006年8月31日,本行拥有25,393项境内物业,其中有1,801项物业尚未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证或房产证,占总建筑面积的6.12%,占总物业价值的7.42%。截至2006年8月31日,本行已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等第三方签订房屋购买协议,以购置58项商业物业。截至2006年8月31日,这些物业尚未能交付予本行,故该等物业的所有权仍未归属本行。
本行认为,如果上述物业由于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原因导致本行无法继续使用而必须搬迁时,本行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合法经营场所继续办公营业,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截至2006年8月31日,本行在境内租赁7,615项物业,主要作为营业网点的经营用地。本行在境内租赁的物业中,5,228项物业的出租方或业主未取得或未向本行提供相关的物业所有权证或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转租该房产的函件。
本行认为,如果因租赁物业的权属瑕疵原因或未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导致无法继续租赁关系,需要相关分支机构搬迁时,相关分支机构可以在相关区域内找到替代性的能够合法租赁的经营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本行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06年8月31日,本行在境外拥有40项自有物业及57项租赁物业。
2、在建工程
截至2006年8月31日,本行拥有76项在建工程,其中21项在建工程目前没有取得相关土地使用证或者其他相关工程许可。
3、商标
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行已取得《商标注册证》共31项。
4、专利
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行拥有8项境内专利权并尚有37项专利待审批,均为与本行信息科技系统相关的专利权。
5、著作权
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行共拥有37项著作权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
6、域名
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行为注册人(申请人)的域名共计9项,均在有效期限之内。
7、非专利技术
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行共拥有非专利技术32项。
8、本行许可使用情况
本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2006年6月8日签署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合作项目软件使用许可服务合同》,根据该合同,本行授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及“数据交换平台”两项软件的非专有、非排他性的许可使用权,软件许可使用费为7,100万元人民币。
9、本行特许经营情况
(1)金融许可证
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其下属所有分支机构均已取得中国银监会及其各地派出机构核发的《金融许可证》。
(2)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
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行总行及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已取得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其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及其他外汇业务的批准、备案或相关证明文件。
(3)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本行总行、一级分行均已经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其他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1、同业竞争
本行控股股东为财政部和汇金公司。鉴于财政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汇金公司不从事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本行与控股股东财政部和汇金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照本行的实际情况,本行关联方包括:(1)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2)本行的控股子公司;(3)本行合营及联营企业;(4)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5)受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除财政部与汇金公司外,截至本次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高盛集团。2006年1月27日,本行与高盛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本行与高盛集团之间自2006年4月28日至6月30日期间无其他重大交易,截至2006年6月30日无重大余额。
本行在经营活动中与联营企业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是存入及拆入款项。截至2006年6月30日,该存入及拆入款项的余额为2,200万元。
截至2006年6月30日,本行与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对本行有重大影响的受其直接控制的企业。
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本行董事
2、本行监事
3、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均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情况。
本行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重大的商务协议。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涉及任何诉讼或仲裁事项。
本行为同时是本行员工的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企业年金、社会保险计划、住房公积金计划(界定供款计划)和其他福利;本行的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领取的报酬是根据他们的职责厘定;截至本招股书签署之日,本行非执行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未在本行领取任何报酬。截至2006年6月30日止6个月期间,和截至2005年、2004年以及200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行支付给各位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税前报酬总额分别约为644.1万元、834.3万元、367.2万元和233万元。
八、本行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财政部是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主管国家财政收支、税收政策等事宜的宏观调控部门。截至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财政部持有本行股份1,240亿股,占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43.2796%。财政部持有的本行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汇金公司是根据我国法律于2003年12月16日注册成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国家向包括本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的若干金融机构行使投资者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以及实施及执行国家关于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的政策安排。该公司并不从事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截至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汇金公司持有本行股份1,240亿股,占本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43.2796%。汇金公司持有的本行股票不存在被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九、财务会计信息
(一)简要财务报表
1、资产负债表
单位:百万元
资产负债表(续)
单位:百万元
2、利润表
`单位:百万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百万元
(下转A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