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提高建设用地审批“门槛”
[□本报记者 于兵兵] 2006-09-27 00:00

 

  新增建设用地必须遵循“占多少,垦多少”的耕地占补原则 资料图
  □本报记者 于兵兵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土地调控新政,昨天,国土资源部公布了近期下发的《关于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的主要内容,要求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需抓紧清理并分类补做有关工作。

  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占多少,垦多少”的耕地占补原则,《通知》要求,与建设用地挂钩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验收。实行“边占边补”的国家重点建设的大型水利水电设施、交通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

  加强审批是另一个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方式。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潘明才介绍,今后,已向国务院报批的单独选址项目用地中,凡属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将分批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符合性审查。这意味着部分用地项目将要面临国土部、发改委两大部委的联手审查。

  潘明才表示,还将从以下五个方面严格把关,提高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门槛”:

  第一,省级政府向国务院报批项目用地时,项目审批机关必须就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市场准入标准以及审批、核准程序是否完备和合规等作出说明,说明材料作为用地报批的必备要件。

  第二,严格控制申请占用基本农田项目范围,强化听证和论证,控制占用基本农田数量和比例,并要求补划基本农田的措施到位。

  第三,明确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对告知、确认、听证的程序、时间、地点、内容、农民意见、对农民意见的处理等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形成正式的说明材料。

  第四,按照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先补后占”的原则,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的审查。强调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必须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

  第五,城市批次建设用地中,涉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国防、抗洪抢险等特殊情况的,应该尽快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潘明才表示,只要在审查报批新增建设用地时把住以上五个“关口”,就如同扼住了建设用地过度扩张的要害,对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调控、确保我国宏观经济平稳健康运行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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