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与控股股东远大集团和解
[□本报记者 田露] 2006-09-28 00:00

 

  远大以代偿2500多万元应收款为条件换回蜀阳药业

  □本报记者 田露

  

  在与控股股东就蜀阳药业的诉讼中失势的如意集团,今日终于获得了一种“和解”:从控股股东远大集团那里获得2500余万元的“抚慰”款。

  这意味着已经成为如意集团重要利润来源之一的蜀阳药业,离如意集团而去,已经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了。

  2000年11月,远大集团从如意集团三家股东手中收购了如意集团41.26%的股权,由此成为如意集团的第一大股东。2001年,远大集团与如意集团进行了资产置换。根据双方于2001年6月8日签订的协议,远大集团以其所持有的蜀阳药业60%的股权,与如意集团所持有的连云港艾利如意食品有限公司70%的股权、远大(连云港)花生食品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及对39家单位的应收账款进行等额资产置换。至今,蜀阳药业仍是如意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且对如意集团的收入和利润均贡献了相当份额。

  然而,自2005年后期开始,远大集团却突然“变脸”,向如意集团提出收回相关资产,理由是如意集团当年对应置换出去的资产中,应收账款出了问题。2005年9月6日,远大集

  团诉上法庭,要求如意集团退还等额价值的蜀阳药业26.51%的股权。随后,2006年7月18日,如意集团披露的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的判决书显示,该法院认为,由于如意集团交给远大集团的资产中,大部分债权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为此判决解除双方于2001年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也就是说,如意集团必须把当年从远大集团手中拿到的药业资产还回去,重新收回自己置换出去的食品公司股权及应收账款等。

  面对如此之大的变化,如意集团最终选择接受法院这一判决,与远大集团进行和解。公司董事会表示,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公司决定不予上诉,与远大集团进行有条件的和解。

  此事的后续进展,如意集团今日发布的公告给出了答案。今日,公司表示,董事会已通过相关议案,接受远大集团为减少公司的损失所作出的 “对依据法院判决应返还给本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部分单位的欠款合计1683.1万元代为偿还;对依据法院判决应返还给本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部分单位的欠款合计831.77万元代为偿还”的承诺条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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