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09-28 00:00

 

  (上接B15版)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至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第十五部分第二款规定的费率水平以上时,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在第二款规定的费率水平以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九)基金的面值、认购费用及计算公式”中的规定。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率”和“(七)申购与赎回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换,转换业务的具体开办时间和转换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转换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按规定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与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基金的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合规性风险

  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四)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五)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作为积极型的股票基金,在投资理念上以企业的创新成长为出发点,通过严格的评估流程构造投资组合。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股票投资比例较高而带来较高的系统性风险。鉴于我国股市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仍具有波动性较大的特征,因而本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将通过辅助性的类别资产配置,力求降低系统性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备案。

  3、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请见《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全文。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三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5号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相关监管机关批准的其他资产管理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2904140

  传真:(0755)82904048

  联系人:任磊 杨蔓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① 监督内容与标准

  托管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主要内容及标准包括:

  (A)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B)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对象

  通过投资主要以创新为原动力的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分享企业成长带来的超额回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② 监督程序和方式

  (A)基金正式运作前的准备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公布前六日内,向托管人提供以下资料:

  显示基金投资风格的相关资料及证券选择标准、交易对手库。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办法及业务操作流程,在基金正式运作前,将基金投资投资比例、禁止品种输入技术系统。

  (B)业务运作中的监督

  当检查发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与基金合同不符时,按内部程序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向基金管理人提示或督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电话提示或通过加密传真方式发送书面提示函。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加盖公章的相关资料或说明。

  ———如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未纠正,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投资管理人超比例投资的行为如实报告中国证监会。有重大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在24小时或相应时间内予以答复,并限期纠正。

  ———特殊情形下,基金托管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处或相关关联方查询、取证,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并协助。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记录(纸质或其他介质)存档保管,并可相互查阅。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① 监督内容与标准

  (A)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范围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除股票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并且, 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将投资于创新能力显著的优质企业。

  (B)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c)本基金不得违反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d)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产生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其它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e)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B级或相当于BBB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f)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获得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报监察稽核部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i)《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C)基金融资限制的监督

  如果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托管人立即制订对融资限制的监督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届时,如有需要,双方再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D)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的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③监督程序

  (A)参照“1、(1)、②”。

  (B)基金管理人在申购新股时,应提前一天将申购数量、金额等传真到托管人处,托管人复核后如有异议,立即与管理人沟通。

  (C)对于场外交易,当发现有异常交易行为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D)对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异议或争议等,双方及时沟通解决。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① 监督的内容与标准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A)承销证券;

  (B)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F)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主承销的证券;

  (G)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H)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②监督程序

  (A)参照“1、(1)、②”。

  (B)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供基金投资运作或监督时使用。如果期间双方的上述关联方有变化,也应在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提供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①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②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投资行为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收益率异常波动;巨额赎回;席位交易量;基金头寸;回购交易异常;交易价格严重脱离市场价格;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核算、估值及信息披露等的监督

  (1)监督的内容

  ①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监督;对应收资金到账等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的监督;对基金收益及基金收益分配的监督;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核查。

  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会计政策及行业管理以及托管人认为可以采取的标准等。

  除本协议附件外,双方签署资金清算、核算等业务备忘录,对具体的时间点、内容等进行约定,作为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3)监督程序

  ①同“1、(1)、②”。

  ②日常复核性监督,以电话沟通为主。

  ③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签署前,应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计算模型、历史数据、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相关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挡提交给托管人,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托管人据此复核监督。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的协助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除上述约定外,一般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17:00时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书面说明材料,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的事项或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核查

  (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核查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核查;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5)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

  (6)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核查

  (7)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行为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有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举证等的义务。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的配合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8)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满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或者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前基金合同具备上述生效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托管人资金到账情况,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资金后,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及相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开立和管理

  ①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交收账户。

  ②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交收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③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证券交收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的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如果基金托管人有过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的内容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债券买卖协议、新股申购协议、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协议等。其中:

  管理人保管的合同的原件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席位租用合同、银行存款协议、债券买卖协议、新券/股申购协议、与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协议等。

  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原件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协议等。

  (2)合同寄送时间与寄送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应当自双方签署当日在托管人处留原件2份;同时,经证监会批准修改后(如无大的修改,替换原页码;如有大的修改,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署),5个工作日内寄送托管人处。

  (3)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1)基金资产估值

  ① 基金资产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②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

  (A)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已上市流通的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证或者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证,例如权证发行至上市日之间、权证停牌日等情况,可应用B-S模型等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C)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成本估值。

  (D)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E)股利收入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F)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等固定收益的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G)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银行间债券估值如遇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③暂停估值的情形

  (A)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B)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C)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④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①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②复核程序

  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③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A)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本协议第八节“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下“二、净值差错处理”的有关约定处理。

  (D)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E)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①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协议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A)如采用本协议第八节“基金财产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估值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B)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C)如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净值计算结果应该在公告上标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因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单方面对外公布的就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或公告的计算结果与基金托管人(最终)复核结果不一致而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规定估值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并已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或未提出异议,且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②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③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①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②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③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④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⑤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财产资产收益率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①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②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③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A)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B)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更新招募说明书的编制,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书面意见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编制,由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由管理人定期刻成光盘提供并备份(2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财产;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邮政地址和邮政编码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负责寄送以下资料:

  1、 开户和认购确认单

  注册登记机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寄送开户和认购确认单。

  2、基金交易对帐单寄送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书面形式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文件或书面形式寄送基金交易对账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基金经理报告、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不受每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渠道,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相关的公告。

  (四)基金转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上的基金转换公告。

  (五)网上交易服务

  为方便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投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以及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持有 ChinaPay会员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在国投瑞银公司网站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凡ChinaPay会员可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办理基金业务;其他欲办理网上业务的个人投资者须先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ChinaPay会员卡申请手续,并将其指定银行卡登记为ChinaPay网上跨行转账的转出卡。

  为进一步方便个人投资者通过互联网投资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本公司与兴业银行和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努力,开通了兴业银行“银联通基金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当地兴业银行各营业网点办理“兴业借记卡”(带有银联标志),并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www.ubssdic.com)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后,即可在本公司网站按照有关提示进行开放式基金的开户、交易及查询业务。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网址:www.chinapay.com

  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16

  兴业银行网址:www.cib.com.cn

  兴业银行客户服务电话:95561

  (五)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者基金账户号码的后6 位数字。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者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者请在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000或登录国投瑞银基金公司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进行咨询、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可自动获得电子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国投瑞银周讯、投资策略报告、基金分红提示信息、定期报告和不定期公告等。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到销售网点办理资料变更或者登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开通或者拨打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开通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客户服务中心

  1、客户服务电话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同时,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日8:30—17:00的人工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755)83160000,按“2”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56

  2、网上客户服务中心

  网上客户服务中心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登录网站后,投资者可以查询个人账户资料,包括基金份额持有情况、基金交易明细、基金分红实施情况等;投资者还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及其解答,并提交投诉和建议。

  公司网址:www.ubssdic.com

  电子信箱:service@ubssdic.com

  (八)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登门拜访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暂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以在办公时间免费查询;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备查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备查文件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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