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2006-09-28 00:00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89号文批准。

  2、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名称为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人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4、本基金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06年11月10日止,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通过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以及本公司直销中心非限量公开发售。其他具有代销资格和条件的机构如在募集期内完成准备工作,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5、本公司已开通网上开户和网上认购,详细情况请浏览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相关内容。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7、投资者欲认购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募集期内,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的各基金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以及本公司直销中心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开户及认购手续,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

  8、投资者可在不同的销售机构开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每个投资者仅限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在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于办理开户。

  9、本基金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允许撤销。

  10、销售机构(指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和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即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06年9月28日《上海证券报》上的《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以及中国光大银行网站(www.cebbank.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下载本公司直销中心的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并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755-83160000)咨询购买事宜。对认购金额较大的投资者,本公司提供上门服务。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代销机构外,如出现增加代销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5、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一、本基金募集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本基金前端收费的基金代码为121005,后端收费的基金代码为128005。

  (二)基金类型

  基金类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面值

  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五)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六)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其中,个人投资者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七)基金认购费率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其中,后端认购业务目前仅在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中国光大银行及其代销网点可以办理。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前端认购费率

  

  2、后端认购费率

  

  (八)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施洪祥

  电话:(0755)82904140 82904124

  传真:(0755)82904048 82904056

  联系人:杨蔓 曹丽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0755)83160000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全国各分行所辖城市指定网点,客服电话:95595,网址:www.cebbank.com

  (2)深圳发展银行全国各分行所辖城市指定网点,客服电话:95501,网址:www.sdb.com.cn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各指定营业部,客服电话:4008888666,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网址:www.gtja.com

  (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各指定营业部,客服电话:8008108868,网址:www.guosen.com.cn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各指定营业部,客服电话:(021)962505,网址:www.sw2000.com.cn

  (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各指定营业部,客服电话:4008888111、(0755)26951111,网址:www.newone.com.cn

  (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各指定营业部,客服电话:(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网址:www.gf.com.cn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各指定营业部,客服电话:400-8888-108,网址:www.csc108.com

  (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各指定营业部,客服电话:(021)68604866,网址:www.bocichina.com

  (10)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各指定营业部,客服电话:95511,网址:www.pa18.com

  (11)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各指定营业部,客服电话:800-820-1868,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国各指定营业部,客服电话:(0791)6289771,网址:www.gsstock.com

  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上述代销机构的各地代销网点及联系方法详见各代销机构在地方媒体上刊登的公告。

  (九)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期间自2006 年10 月9 日至 2006 年11 月10 日。在发售期内,本基金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光大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营业网点周六、周日对个人投资者照常发售。

  基金管理人根据认购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发售期间。

  以上发售期满后,若基金募集符合法定条件(即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其指定的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应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予以公告;若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则本基金将在三个月的募集期内继续发售。

  若三个月的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期的安排可以依法适当调整。(下转B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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