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并披露第三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迟于2006年10月31日。
2006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 6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的,也应于2006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并披露本次季报。
二、公司预计不能在2006年10月31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6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停牌,同时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四、公司在披露本次季报前预计2006年前三季度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大幅变动但未在中期报告中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预计2006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预告和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披露时间不得迟于2006年10月15日。
公司预计2006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业绩与上年相比大幅变动的,应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业绩预告。
上述“业绩大幅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形。本所鼓励预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30%以上的公司也进行业绩预告。
五、公司应在业绩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中说明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或者盈亏金额预计范围。本所鼓励公司以不超过30%的区间披露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的预计变动范围,或以不超过500万元的区间披露盈亏金额预计范围。
六、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附件1的格式在季报中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果因分红派息等事项导致承诺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公司应披露调整后的承诺履行条件。
七、公司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应按附件2的格式在季报中披露2006年年初和报告期末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前三季度清欠进展情况、下一步清欠措施和按月列示的清欠计划进度,确保在2006年底前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八、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或者原先计划的项目完成期限已满而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不足计划投资金额50%的,公司应检查该项目的可行性和预计收益,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按附件3的格式在季报中披露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九、公司应按附件4的格式在季报中披露报告期内限售股份持有人持股变动情况及其原因。限售股份持有人出售所持股份的,应说明是否遵守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章程以及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承诺。
十、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次季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对本次季报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公司应在季报的重要提示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签署书面意见的情况。
十一、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季报全文及正文(公司可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供参考);
2.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季度财务报告;
3.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载有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Word文件、Pdf文件和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公司应从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下载软件“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2.3或以上版本”编制本次季报并生成该电子文件。该软件如有更新版本,公司应及时下载升级);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在季报披露前一交易日下午3∶30前,通过专人报送或通过本所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上传和发送传真相结合的方式将上述文件送达本所,经本所登记确认后,将季报正文和其他临时公告刊载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将季报全文刊载于指定网站。
董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仅审议季报一项内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可免于披露。
十二、在季报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
十三、本所对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果季报中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应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3.7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附件2:
3.8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欠情况
□适用 □不适用
附件3:
3.9 募集资金项目进展缓慢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注释:募集资金项目进展缓慢是指本通知第八条的情形。
附件4:
2.3.2 报告期内限售股份持有人持股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