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 2006-09-28 00:00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季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履行本次季报的披露义务。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2006年10月9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6年前三季度业绩的,也应于2006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无法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披露工作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将自2006年11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披露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本次季报的正文刊登在指定报纸上,全文同时刊登于本所网站(www.sse.com.cn)上。

  四、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本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0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上市公司应当预先和本所约定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公司需要变更本次季报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理由并确定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变更申请。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上市公司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确实不便披露某些信息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经本所批准后,可以不予披露。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相关章节说明未按相关规则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七、上市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或2006年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具体说明2006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八、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的“报告期末股东总数”部分,增加披露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包括股东名称(全称)、报告期末持有流通股的数量和种类,并按照本通知附件1的格式编制《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之2.3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比照上述要求,披露公司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九、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3.2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部分,按附件2的格式增加披露以下内容:

  1、2006年年初和本报告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

  2、2006年前三季度清欠进展情况,包括清欠金额及清欠方式;

  3、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是否已全部完成,若尚未清欠完毕的,公司董事会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

  4、调整清欠方案的,应重新制订清理占用资金的具体清欠方案,按月份列出清欠方案实施的时间表,确保在2006年底之前彻底完成占用资金的清理工作。

  十、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应按附件3的格式在本次季报之3.7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截止本次季报公告日,尚未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应按附件3的格式在本次季报之3.8对股权分置改革的计划安排作出说明,详细说明未启动股权分置改革的原因和存在的主要障碍或困难。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1、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6年三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06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4、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

  5、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本次季报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

  6、本次季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如董事会决议仅有通过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则可以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7、本次季报网上披露的电子文件;采用非专人报送方式的,电子文件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的方式送达本所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list@sse.com.cn,并及时向本所确认(网上披露专用联系电话:021-68812036);

  8、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二、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第十一条所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

  十三、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四、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十五、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六、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特此通知。

  附件:1.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适用报告期末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2.3.2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3.7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1:

  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适用报告期末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适用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公司)

  

  附件2:

  3.2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2006年第三季度期末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附件3:

  3.7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8 截止本次季报公告日,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的股改工作时间安排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截止本次季报公告日,未进入股改程序公司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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