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委托贷款禁止承担额外风险
[□本报记者 但有为] 2006-09-28 00:00

 

  □本报记者 但有为

  

  根据银监会的批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即将开办金融机构同业委托贷款业务。为防范其中风险,农发行近日下发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级行在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承担贷款风险。不得垫付委托资金和利息,同时应防范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

  据了解,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 贷款,属于中间业务的一种。

  《通知》指出,委托贷款业务属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农发行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因委托人或借款人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委托贷款资金必须“先存后贷、先拨后用”,各经办行不得替委托方垫付资金,不得以发放自营贷款的方式代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本息。

  同时,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为农发行授信客户的,要同时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或担保人办理的农发行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避免农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各级行应设立专门岗位负责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

  农发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对拓宽资金流向农村的渠道,改善“三农”和县域经济领域的融资环境,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同时,也有利于农发行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拓展低成本存款资金来源,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高业务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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