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 公开谴责的决定
[] 2006-09-28 00:00

 

  经查,2006年8月20日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投资重组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中信文化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天津环球磁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提供6.38亿元财务支持,直至9月5日,股份公司才在获悉此事件后披露上述投资重组重大事宜。作为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06年修订)》(下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8条的规定,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天津环球磁卡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惩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抄报天津市人民政府,并将其计入上市公司诚信记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重申: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监事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当保证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公平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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