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接受个人捐赠后患无穷
[□陈随有] 2006-09-28 00:00

 

  □陈随有

  

  据报道,9月26日,山西省公安机关斥资3000万引进的第一架警务直升飞机进行首航。在首航仪式上,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安和特别对赞助800万元、用于购置警务飞机的代县兴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刘眉寿表示感谢。据悉,购进的警务直升飞机以矿老板企业名称命名。

  企业为社会捐赠资金、献爱心,是非常值得提倡和肯定的善举,然而,捐赠公权力机关却是万万不可的。众所周知,公权力的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为公众 提供公共产品,一旦公权力接受个人捐赠,公权力就难以保持公平和公正,有可能被扭曲。因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严厉禁止个人捐赠公权力机关,以确保公权力的纯洁。我国也不例外,比如,我国公安部就曾多次发出通知,严厉禁止公安机关收取赞助费。一直到今天,公安机关收取赞助费也是违反公安部规定的。

  矿老板捐赠公安机关的目的颇值得深思。社会上需要救助的人很多,如果是出于慈善之心,矿老板大可以捐助社会,积极献爱心,树立企业和企业家个人的形象,但是,捐赠给公安机关,矿老板又能得到什么回报呢?这正是令人担忧之处。假设矿老板今后有违法问题,公安机关能否秉公执法?如果公安机关坦然接受矿老板的捐赠,那么,其他企业一旦被暗示,是否也要积极向公安机关捐赠,如此一来,那些不捐赠的公民在触犯法律时,能否受到公安机关的一视同仁、公正对待?

  即使矿老板捐赠的初衷是好的,是为了帮助公安机关解决困难,也应坚决阻止这种做法。应该认识到,我们现在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还有诸多漏洞,权力寻租的事情时常发生,权力本来就有牟利的冲动,将公权力与利益隔离,是确保公权力纯洁性的唯一有效措施。倘若让公权力打开大门,与利益缠绕在一起,很容易产生权力寻租,使公权力变质。保障公安机关经费供给是同级政府的职责,公安机关所需经费由财政负责保障,财政部门按核定标准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公安机关的基本支出需要,除此,公安机关绝不能接受个人捐赠。

  从法律上来看,公安机关也没有接受捐赠的资格。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明文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公权力机关既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属于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不能接受捐赠。从企业的角度来说,矿老板如果献爱心,可以向社会捐助,而在这方面,我国企业做得还远远不够,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流通与消费研究室主任陈新年称,我国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99%的企业从来没有参与过捐赠。

  公权力机关接受捐赠是违规甚至违法行为。不久前,陕西省西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长安分局借更名挂牌之机,索取涉药单位赞助费,就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将性质定性为“严重违纪”。如果捐赠是索取的或者存在某种“交换”,则可能触犯刑律。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国家机关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单位受贿罪。因而,公安机关应该退回矿老板的捐赠,尽快挽回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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