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T长运赔偿大股东担保损失
[□本报记者 何军] 2006-09-29 00:00

 

  □本报记者 何军

  

  GST长运今日披露,由于没有提供资产用于反担保,公司同意赔偿大股东给公司提供的担保造成的损失。

  GST长运称,由于大股东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用持有公司的股权为公司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为防止可能因担保造成的损失,2006年6月30日,公司分别与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解决大股东担 保损失的协议》。

  协议约定,如果担保方为公司质押担保的股权被拍卖或处置,GST长运应赔偿担保方损失。赔偿最低数额不低于按协议生效之日起前二十个交易日GST长运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平均价格计算的担保方抵押股权的价值总额。公司在赔偿担保方损失时,应在担保方抵押股权被子拍卖或处置之日起三日内支付赔偿款。若不能按期支付,每日按应付赔偿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但公司若能在2006年9月25日前能够提供相应的价值的资产向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则双方应签订反担保协议。反担保协议一经签订,2006年6月30日签订的《关于解决大股东担保损失的协议》废止。

  GST长运表示,目前,公司债务重组工作进展缓慢,公司没有资产提供反担保,因此,公司同意执行于2006年6月30日分别与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北海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新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解决大股东担保损失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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