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将厘清投资新渠道
[□本报记者 马斌 实习记者 李春燕] 2006-09-29 00:00

 

  □本报记者 马斌

  实习记者 李春燕

  

  对于中小保险公司有关新渠道必须通过委托方式投资无规可依的指责,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透露,中国保监会目前的法律法规确实未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是正在制定和修改中的《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则对上述做法有明文规定。

  他透露,《办法》规定,除委托投资方式外,其他投资方式下保险资金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等信用风险较低的债券。投资于其他金融产品需经中国保监会认可同意。

  他还指出,该《办法》是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法”,所有有关保险资金的归集、托管、投资和收益分配等管理活动及保险外汇资金管理活动,都将适用于该《办法》。

  不过,《办法》所称受托人,并不是仅限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而是“指根据委托协议,按委托人意愿进行保险资金管理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对于保监会坚持中小保险公司必须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股票等新渠道的投资,该人士称,并没有剥夺中小公司的投资权利,而是给予平等参与投资新渠道的机会。并且,中小公司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所发生的费用也非常有限,此外,更重要的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有的小公司做股票的只有1个人。”他指出,如果不通过委托资产管理公司方式进行,很难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和合法性,甚至不排除有公司会有挪用等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他指出,通过委托方式以及引入托管等机制,挪用等事件就基本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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