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可申请大盘股承销限额豁免
[□本报记者 周宏] 2006-09-29 00:00

 

  申请券商公司净资本须符合规定标准且不存在重大整改事项

  □本报记者 周宏

  

  中国证监会今日颁布《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大盘股发行中主承销商的承销限额申请豁免作出具体规定。上述通知颁布,显然和近期即将发行的中国工商银行等大盘股有关。

  该份编号“证监机构字[2006]226号”的通知称,近期,随着“中国银行”、“大秦铁路”等大盘股的发行,部分证券公司按照《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 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的有关规定向证监会申请承销限额豁免。为进一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督促证券公司加快整改,证监会对有关事宜作出细致规定。

  通知要求,证券公司的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或者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承销限额豁免,公司单项包销的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

  只有公司净资本符合规定标准且不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在承销大盘股时可以申请豁免“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的规定。申请承销限额豁免的证券公司,应当做出充足的应对包销风险的流动性准备,并在取得证监会同意豁免批文后才能签订承销协议。

  通知还要求各证券公司在签订承销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承销协议、承销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

  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较大的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应当扩大承销团,分散包销风险。

  通知称,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4号)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后,现有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的有关规定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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