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不明困扰行业企业年金运作转轨
[□本报记者 何鹏] 2006-09-29 00:00

 

  □本报记者 何鹏

  

  各种企业年金的“转型”之路无疑存在种种障碍,其中,年金理事会的“受托人”法律地位不明确,是困扰行业年金的棘手难题。

  财务公司正在争取运营年金资格

  行业年金中心或企业集团模式,是目前企业年金的三种形式之一,其运作方式是,由各个行业或企业集团将内部的企业年金集中起来统一进行管理运营。而按照先后于2004年出台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劳社部令23号)的要求,行业中心模式的企业年金也面临向规范运作“转型”的问题。

  “事实上,行业企业年金的转型并不复杂,只要按照新的办法来运作即可,但关键问题之一,是对财务公司的身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中国养老金网总裁邹照洪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他说,由于历史原因,在20号令和23号令出台之前,多数行业或企业集团都把自己的企业年金放到了内部的财务公司,但集团财务公司暂时还不具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这些财务公司掌管的年金如何过渡便成了行业年金“转型”的关键问题。

  “事实上,目前有些财务公司正在积极申请投资管理人的资格,今后应该在这些问题上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应尽快明确理事会受托人法律地位

  法律地位不明确的问题同样困扰着那些已经走在前面的试点单位。

  长期从事电力企业年金研究的内蒙古大学安华老师介绍,早在1992年,电力企业就在全国率先建立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先行者。为适应电力企业联合经办企业年金的需要,2003年8月20日,经劳动和保障部同意,新组建的十一家电力企业联合经办企业年金规范管理试点工作正式启动。有资料显示,到2005年底,电力企业年金规模达到近百亿。2004年10月9日,电力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委员会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签订了年金基金托管协议。“应该说,从那时起,电力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多位专家表示。

  但即便这样,电力企业年金也存在着自己的烦恼。

  一位了解内情的人士表示,当前电力年金面临的问题,除了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投资品种比较单一,以及投资缺乏担保机制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电力年金理事会的受托人地位不明确。

  “虽然目前监管层允许建立理事会型的受托人,但是相关制度却还不明确,在有些事情上就显得无所适从,比如在开设一些账户和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签订合同时,很难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许多合同条款没法签订,这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加强监管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冲突。”

  这位人士表示,监管层此前多次表示,会尽快出台有关政策,但至今没有下文,为了规范行业年金的转型,有必要早日出台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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