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29日晚发布新规定,将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实行“区别对待”,对合法经营的企业给予充分便利,对“关注企业”则严格审核其办理收汇和结汇等业务。这一规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贸易外汇收汇与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属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贸易项下收汇和结汇。对于那些年度内贸易收汇与应收汇总额相差10%以上,或 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记录等情况的,列入“关注企业”名单,必须提交规定凭证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
按照规定,对船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等特殊收汇单位,以及一年内贸易收汇与同期应收汇的差额绝对额较小的单位,可适当放宽有关标准。初步测算,按此分类方法,全国平均约有95%以上的企业将因此而进一步获得便利。
《通知》加强了对贸易收汇的退汇管理,尤其是对汇入后又退回的款项,要求收汇单位向外汇局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出具的关于该笔收汇是否已结汇情况的书面证明,切断不明资金流入套利后回收的渠道。
《通知》还要求,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贸易外汇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审核;外汇局要加强对银行和“关注企业”的监督,加大对异常情况的分析、核实和排查力度,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国家外汇管理局称,这一新规定将在更大程度上给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提供贸易便利,也有利于打击个别企业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情况下,采取预收货款形式进行的变相融资和投机活动。(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