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 2006-10-09 00:00

 

  (上接B22版)

  第六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延边公路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原第一大股东吉林敖东变为第二大股东,本公司成为延边公路的第一大股东。延边公司的现有资产和负债全部由吉林敖东收购,延边公路通过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接受广发证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主营业务由公路经营变更为证券综合业务经营,并更名为广发证券,将注册地迁至广发证券现注册地珠 海。本次收购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将不会产生影响,上市公司仍将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业务经营的各个环节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与收购人保持独立。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一)保证存续公司人员独立。

  1、保证存续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企业或控股公司任职。

  2、保证存续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本公司之间完全独立。

  (二)保证存续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存续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存续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本公司占用的情形。

  3、保证存续公司的住所独立于本公司。

  (三)保证存续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存续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存续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3、保证存续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公司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存续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本公司兼职。

  5、保证存续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存续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本公司不干预延边公路的资金使用。

  (四)保证存续公司机构独立。

  保证存续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本公司的机构完全分开。

  (五)保证存续公司业务独立。

  1、保证存续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延边公路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存续公司业务独立,存续公司与本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为综合证券业务经营,本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外贸进出口、医药连锁经营、生物疫苗生产销售、商业与金融投资,双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为避免将来产生同业竞争,本公司特别承诺:承诺方作为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经营与存续公司相同的业务;亦不间接经营、参与投资与存续公司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企业。承诺方同时保证不利用其股东的地位损害存续公司及其它股东的正当权益。并且承诺方将促使承诺方全资拥有或其拥有50%股权以上或相对控股的下属子公司遵守上述承诺。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目前,本公司与延边公路不存在关联交易,本次收购不会导致新的关联交易产生。

  为规范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特别承诺:对于承诺方及其关联方将来与存续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承诺方将严格履行延边公路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遵循市场定价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允,不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延边公路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

  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提交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未与延边公路及其关联方进行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延边公路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前述交易已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延边公路的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之日前二十四个月内,本公司未与延边公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合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交易。

  三、更换延边公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本公司不存在对拟更换的延边公路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任何补偿的承诺,也未有任何类似的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以外,本公司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安排。

  第八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收购人前六个月内买卖延边公路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延边公路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六个月内买卖延边公路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业已声明,在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延边公路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九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二、截至提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本报告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节 备查文件

  1、 辽宁成大营业执照复印件;

  2、 辽宁成大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辽宁成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4、 辽宁成大董事会决议;

  5、 吸收合并协议;

  6、 关于收购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7、 关于延边公路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8、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控股股东运作的承诺和声明;

  9、 关于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的核心企业和业务情况的说明;

  10、收购人关于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行政处罚和未涉及重大诉讼的说明;

  11、收购人关于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说明;

  12、收购人及其关联人士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方正证券及相关人员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延边公路股票的情况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查询结果;

  13、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书。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书志

  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

  收购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尚书志

  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

  收购人董事会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承诺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字:        

  尚书志 张德仲 葛郁 李宁 张志范 徐茂谦 于延琦 李延喜 艾洪德

  签署日期: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洁

  项目主办人:周春发

  签署日期: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

  声 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文柳山 张开胜

  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

  二○○六年十月九日

  声明与承诺

  本公司郑重声明如下:

  1、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2、本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六年十月九日

  附表: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尚书志

  日期:二○○六年十月九日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延边公路

  股票代码:000776

  信息披露义务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411号

  通讯地址:广州市番禺区迎宾路锦绣香江花园

  联系电话:020-3476199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6年10月9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延边公路的股份。

  截止本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延边公路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

  1、延边公路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吸收合并方案已经按照《公司法》、双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经各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延边公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同意;

  3、延边公路回购吉林敖东持有及拟持有的延边公路合计46.15%的非流通股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南4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贰仟伍佰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号码:4401012000094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项目投资、策划,企业经营管理。批发和零售贸易(国家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经营期限:自1993年7月2日至2015年1月1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3,674万股山东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600162)的股份,占其总股本的38.87%,是其控股股东,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延边公路股份是因为延边公路拟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广发证券的现有股东,通过换股而持有延边公路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06年9月23日,延边公路与吉林敖东签署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协议书》,延边公路以200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含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作为对价,回购吉林敖东已持有的延边公路50,302,654股股份和其拟受让的深圳国投所持有的34,675,179股股份,回购股份总计84,977,833股,占延边公路总股本的46.15%。本次股权回购尚需获得延边公路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延边公路将立即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

  2006年9月23日,延边公路与广发证券签署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延边公路拟以新增股份换股的方式,与广发证券全体股东所持的广发证券股份按照1:0.83的比例进行换股,即每0.83股广发证券股份折换成1股延边公路股份;本次延边公路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尚需获得延边公路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上述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的同时,延边公路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延边公路的股权分置改革与上述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相结合,互为前提,并以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的方式执行对价安排。延边公路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同意按每10股缩为7.1股的比例单向缩股。缩股完成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将减少为422.3217万股。

  本次吸收合并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延边公路的股份,持有广发证券股份数量为123,469,109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 6.17%;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延边公路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48,757,963股,占延边公路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5.93%,成为延边公路第四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吸收合并前,已预留其所持广发证券的股份的5%用于实施广发证券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转让价格为200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该股权激励计划尚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换股后持有的延边公路的股份数量和比例还将会因实施广发证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而改变。

  二、《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换股吸收合并方式

  由延边公路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

  2、换股比例

  延边公路与广发证券的吸收合并换股比例为1:0.83,即每0.83股广发证券股份换1股延边公路股份。按照该换股比例,广发证券股东所持广发证券股份换成延边公路股份的数量为240,963.8554万股。

  3、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后,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正式生效: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吸收合并方案已经按照公司法、双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经各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延边公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其相关股东会议同意;

  延边公路回购吉林敖东持有及拟持有延边公路合计46.15%的非流通股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吸收合并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上述约定未能得到满足,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自行终止,双方恢复原状,互不承担责任。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香江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延边公路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刘志强

  签注日期:2006年10月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延边公路与广发证券签署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

  (四)香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延边公路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的决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刘志强

  日期:2006年10月9日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延边公路

  股票代码:000776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

  通讯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

  联系电话:0760-8380085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06年10月9日

  特别提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所持有、控制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边公路”)的股份。

  截止本持股变动报告书提交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持有、控制延边公路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

  1、延边公路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吸收合并方案已经按照《公司法》、双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经各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延边公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其相关股东会议同意;

  3、延边公路回购吉林敖东持有及拟持有的延边公路合计46.15%的非流通股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五)本次股东持股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8号财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谭庆中

  注册资本:人民币10亿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注册号码:4420001004643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国有企业

  主要经营范围:对经授权经营的企业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和服务

  经营期限:自1998年10月30日起,永久存续

  税务登记证号码:国税粤字442000708072106号

  地税粤字442000708072106号

  实际控制人名称:中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讯地址:中山市中山4路裕中大厦8楼

  邮编:52840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上市公司中山公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其5,879.42万股的股份,占其总股本的26.08%。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延边公路股份是因为延边公路拟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广发证券的现有股东,通过换股而持有延边公路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时没有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意向。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06年9月23日,延边公路与吉林敖东签署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回购股份协议书》,延边公路以200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全部资产(含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作为对价,回购吉林敖东已持有的延边公路50,302,654股股份和其拟受让的深圳国投所持有的34,675,179股股份,回购股份总计84,977,833股,占延边公路总股本的46.15%。本次股权回购尚需获得延边公路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延边公路将立即对回购的股份予以注销。

  2006年9月23日,延边公路与广发证券签署了《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协议书》,延边公路拟以换股的方式,与广发证券全体股东所持的广发证券股份按照1:0.83的比例进行换股,即每0.83股广发证券股份折换成1股延边公路股份;本次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尚需获得延边公路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并报送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上述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的同时,延边公路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延边公路的股权分置改革与上述定向回购股份暨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相结合,互为前提,并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的方式执行对价安排。延边公路其他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所持股份的上市流通权,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同意按每10股缩为7.1股的比例单向缩股。缩股完成后,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将减少为4,223,217股。

  本次吸收合并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延边公路的股份,持有广发证券股份数量为300,000,000股,占广发证券总股本的15%;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延边公路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61,445,783股,占延边公路已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4.42%,成为延边公路第三大股东。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联方未持有延边公路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吸收合并前,已预留其所持广发证券的股份的5%用于实施广发证券员工的股权激励计划,转让价格为2006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该股权激励计划尚需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换股后持有的延边公路的股份数量和比例还将会因实施广发证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而改变。

  二、《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1、换股吸收合并方式

  由延边公路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

  2、换股比例

  延边公路与广发证券的吸收合并换股比例为1:0.83,即每0.83股广发证券股份换1股延边公路股份。按照该换股比例,广发证券股东所持广发证券股份换成延边公路股份的数量为2,409,638,554股。

  3、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1)在下述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后,换股吸收合并协议正式生效: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吸收合并方案已经按照公司法、双方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之规定经各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延边公路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其相关股东会议同意;

  延边公路回购吉林敖东持有及拟持有延边公路合计46.15%的非流通股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换股吸收合并协议及其项下约定的吸收合并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换股吸收合并协议的上述约定未能得到满足,换股吸收合并协议自行终止,双方恢复原状,互不承担责任。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延边公路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谭庆中

  签署日期:2006年10月9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二)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延边公路与广发证券签署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

  (四)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延边公路换股吸收合并广发证券的决议。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谭庆中

  日期:2006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0776     证券简称:延边公路     公告编号:2006-026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受非流通股股东的委托办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事宜。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2006年9月26日披露后,公司董事会协助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多种形式与投资者进行了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交流,汇集了广大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向公司动议股东进行了反馈。公司动议股东根据沟通结果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决定维持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不变。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分置说明书,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10月10日复牌。

  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详见2006年9月2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或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 szse.cn)上的《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全文)》,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延边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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