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督促东方电子履行股改承诺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10-09 00:00

 

  □本报记者    岳敬飞

  

  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集体谈判律师团,昨日发出一封《关于呼吁烟台市国资委督促东方电子公司全面履行股改承诺的请求函》。律师团希望,烟台市国资委在提供60211200股股票的基础上,继续为该案最后的和解履行职责。

  请求函称,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案立案已超3年半,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案人数众多,以及法院为照顾东方电子股改,故法院至今尚未能审结该案 ,这既影响了东方电子今后的发展,也使得投资者长期处于等待、焦虑、怀疑、不信任甚至对立情绪中。

  律师团认为,最好的解决办法然是:在法律的框架内找到一个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东方电子和大多数原告都可以接受的和解方案。对此,除了法院、代理律师的作用外,烟台市国资委在东方电子案最终达成大多数原告可以接受的和解方案时,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2006年8月2日,东方电子股东大会顺利通过了股改方案。在股改方案中,集团公司承诺将以其持有的不超过60211200股股份承担65%的责任,并在通过股改方案后的6个月内解决虚假陈述索赔案。

  对此,律师团称,集团公司公告其愿意承担65%的责任,也就是说东方电子需要拿出104721171元的配套现金来承担另外的35%责任。目前,股改方案中承诺解决虚假陈述索赔案的6个月期限已过去了2个多月,东方电子股票也一直停牌至今。但东方电子既不拿出可为大多数原告接受的现金配套方案与原告投资者和解、履行股改承诺,也没有同代表大多数原告的代理律师们进行全面谈判,却只愿在集团公司提供的股票范围内转圈。这种缺乏全局性的做法,使该案陷入僵局、也使原告投资者焦虑与对立情绪升级,最终将损害原告投资者与东方电子的共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希望烟台市国资委以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履行职责,从而促使该案能以全面、公正、合理、大多数原告可接受的方式解决。

  律师团表示,在前期的谈判接触中,原告投资者与代理律师一般都认同东方电子案由被告提供股票加现金的赔偿方案。而律师团经过磋商,一致同意以下可选择的调解方案:尊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适格原告及损失计算上的认定,而基于法院的认定,东方电子和集团公司等被告则必须全额赔偿;或者,在法院认定之前,原被告各方达成调解的,原告投资者也可以适当予以折让,但坚决反对东方电子利用赔偿的支付条件与支付方式,对不同的原告及代理人制造差别标准,由此在未能充分解决旧的法律纠纷的同时又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9月25日,全国各地17家律师事务所(现为19家)的律师,成立了集体谈判律师团。该律师团代表了东方电子案诉讼总标的三分之二(3亿元索赔额)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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