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立新规“护航”长期投资理念
[□本报记者 周宏] 2006-10-09 00:00

 

  □本报记者 周宏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近期即将颁布,而该意见的颁布将进一步加强对投资管理人员的监管。”证监会基金部有关人士在2006理柏全球中国基金论坛上透露了上述信息。

  这是监管部门在督促基金管理公司合规运作、督促投资管理人员坚持价值投资、重视诚信及长期稳健投资理念上的又一实质性措施。

  “基金行业是一个长期投资的行业,我们希望具有长期投资理念的股东,希望具有长期投 资理念的投资者。基金经理在投资活动中,应当坚持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理念。不能为了基金排名及其他短期利益,进行任何违反基金合同、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该监管人士进一步阐述道。

  而这个理念显然将渗透在新颁布的有关指导意见中。在此前下发业内的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基金投资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基金财产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利益输送;不得为了基金业绩排名拉抬尾市、打压股价的规定赫然在列。

  有关人士透露,伴随着新规定的颁布,未来还将从三个层面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合规运作、基金投资长期稳健、保证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基金管理公司层面,将进一步督促基金公司重视合规运作,加强风险管理。“合规是底线,任何人不能突破。”当然,做到合规,并不一定就没有风险,公司在合规的前提下,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明确风险限额,加强风险控制,杜绝基金投资中过度追求收益,忽视风险的事情发生也在要求之列。

  而在投资管理人员层面,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树立重视诚信、长期稳健、价值投资的理念则被列为投资管理人员的守则。除了最新颁布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列为首要的原则外,在其他多个方面,公平对待受托财产、坚持长期稳健的投资理念都将获得监管部门的支持。

  比如,在投资管理人员的流动方面,倡导有序流动、正常流动,反对无序流动、频繁更换基金经理、损害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在对待不同基金财产方面,要求基金公司公平对待不同基金财产,公平对待基金财产和其他委托财产。

  在投资者层面,通过合理的基金评级体现基金行业长期投资的特点。一方面,培育投资者的长期投资理念、引导投资者从长期投资角度选择基金产品;另一方面培育基金管理公司的长期投资理念,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科学的、长期的考核机制和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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