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05年6月1日正式生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本基金实施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五次分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经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复核,截止至2006年9月29日,本基金 份额净值为1.1929元,已实现的可分配收益6,413,904.35元,本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现金红利0.15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2006年10月12日
2、除息日: 2006年10月13日
3、红利发放日:2006年10月16日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按2006年10月13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转换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基金份额享有红利分配权,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赎回基金份额不享有红利分配权。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款将于2006年10月16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06年10月16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 2006年10月17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和红利再投资费用。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注意事项
1、对于未选择本基金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者,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基金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含当日)的最后一次修改为准,在权益登记日之后的修改对此次分红无效。
七、咨询办法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sfund.com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21) 3878 9555
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网点。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