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综治收尾 券业本月新老划断
[□本报记者 周翀] 2006-10-10 00:00

 

  历经3年综合治理,券业迎来新时代 徐汇 资料图
  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将被集中处理,证券业将进入常规监管期

  编者按:从2003年8月证监会召开“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算起,历时三年的券商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我国证券业遗留风险已经基本化解。10月底是证券公司通过整改达到常规监管要求的最后期限,一些证券公司正在为此作最后的努力,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也本着治病救人的态度积极创造条件。本报今起开辟“关注10·31券商生死大限”专栏对此话题给予连续报道

  □本报记者 周翀                    

  

  进入10月,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大限”即将到来。如果从2003年证监会召开“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算起,这项历时3年的艰巨工程,也有望如股改一样,迎来新老划断的时刻。

  有关人士向上海证券报证实,以目前的进度计,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中确定的近期目标,应完全能够按期实现,另外,对于到10月底仍未有效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一些券商,“确实还要关几家”。

  与此同时,随着各项法规、规章的逐步齐备,对高风险证券公司的处置也将告一段落,券业将在整体规范、健康运作的基础上,进入以一整套新规则体系为指针的常规监管期,在日常监管中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综治”并非仅仅“除恶”

  “你们总强调‘大限’这个问题,其实‘大限’固然对证券业有影响,但却决不是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的最重要内容,机构部和风险办几年来的艰苦工作,也决不仅仅是为了关掉一些券商。”

  有关人士指出,既然提“券商综治”的概念,就必须强调“综合”一词,3年来,要考查监管部门在综治过程中做了哪些事情,可以“不够准确全面”地概括如下:一是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严肃纪律,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二是推进基础性制度建设,制定颁布《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两部国务院法规,并对历史上导致券商出现比较严重问题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国债回购交易结算制度和资管业务管理制度等进行完善和改革;三是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在分类监管的基础上,依据券商净资本、风控相关规则和高管、内控相关准则、指引等,形成有效的日常监管,并督促券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内控、规范股东高管行为;四是支持优质券商做大做强。

  “所以说,券商综治过程中,虽然不可避免地要清理掉一些坏人,但综治的目标,并不仅仅是让市场上没有坏人,而是在没有坏人的同时,建立起一套好的制度,让好人能够在做好事的过程中得到好的回报。”

  “综治”本身也在发展

  有关人士指出,对于券商综治工作,不仅要全面地看,也要发展地看。事实上,3年来的券商综治工作,其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证监会于2003年8月召开“证券公司规范发展座谈会”时,并没有明确提出“券商综治”的概念,当时的提法是“规范发展”。而且,当时不少券商老总都提出券商发展需要纲领性文件,监管部门的意见是,该问题将通过之后出版的《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白皮书》来阐述———《白皮书》后来演变为“国九条”,而券商综治的纲领性文件,则在去年以综治工作方案的方式出台。

  在2003年会议召开时,鞍山证券、大连证券、佳木斯证券和新华证券已被关闭,富友证券巨额挪用国债回购事发,券业已陷入信用危机。也正是在如此严重的信任危机之下,证监会对券商提出了“三大铁律”,即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禁挪用客户委托管理的资产,严禁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有券商人士回忆说,当时是“卡着脖子要钱,但券商没有钱,监管部门也很难达到目的”,而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更加强调了“治病救人”的工作方式,一方面防止出现新的挪用行为,另一方面,则积极着手处置已形成的风险。

  类似的故事,还体现在采用以净资本为核心建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体系的过程中,证监会其实早在2003年即已制定完毕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但当时却没有推出,“主要原因就在于,如果使用新的计算规则,只有少数券商能够达到标准”。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还是‘能做什么’比‘应做什么’更加重要。”如今,券商综治的成果已经初现模样,全新的净资本计算规则和券商风控指标管理办法,也顺理成章地于今年7月颁布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券商综治工作直接推进了我国证券市场风险处置机制、手段的进一步丰富。在处置高风险券商的过程中,必须对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予以妥当处理。2004年11月,证监会发布了相关意见,明确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按照“依法清偿、适当收购”的原则处理停业整顿、托管经营、被撤销金融机构中的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去年,又出台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成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起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

  “创新”始终是综治关键词

  尽管在很多人看来,券商综治往往与“规范”、“监管”关系更加密切,但从实践来看,几乎从券商综治开展之初,“创新”就始终是综治强调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4年8月,有关部门在京召开“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会上指出,推动证券公司创新不是一个权宜性的临时工作,而是一个长期的持续的工作。在这个会议召开前不久,证监会刚刚发布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也发布《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分类监管这一券商综治过程中的治理手段之一,从这时起,开始有意识地转向支持优质券商创新发展。

  应该说,尽管在2003年8月的券商峰会上,已经有不少券商老总提出应给予券商更多创新空间,使券商能够跳出资本市场买方业务的狭窄空间,避免成为风险积累的机器,但对于哪些券商能够在有效处置风险的基础上进行创新活动,进行哪些创新活动,当时还并没有答案。从另一个角度说,只有在相关规则逐步健全,券商能够说清楚自己是否有条件进行创新活动,即券商综治工作已经在一些券商中取得显著效果的前提下,券商开展创新活动才有基础。

  这样,券商综治工作在已经取得一定效果之后,适时对一些严格实施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各项业务合规经营,具备较高内控水平的券商,开展了创新试点活动。创新试点的开展,一方面有效配合了券商综治工作,引导和督促券商自我纠错;另一方面,也设定了行业规范标准,促进了以合规经营、创新能力、资产质量、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水平、人才储备等为指标的新的评价标准的形成。特别是对于券商而言,其自主创新的热情得到有效激发,业务同质化竞争的局面有所改观,也在创新的过程中得到了传统业务之外的新的利润增长点。

  前不久,“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已进入后期阶段,经过两年多艰苦努力,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要采取积极务实的措施,推动综合治理向新的常规监管过渡,为券商综治工作,做出了阶段性的最权威的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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