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实名制应首先解决三个问题
[□吕翔] 2006-10-10 00:00

 

  □吕翔

  

  10月8日,信息产业部新闻处证实今年年内将出台的《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会对手机实名制做出规定,现有约两亿非实名预付费手机用户届时将重新进行实名登记。

  作为一项涉及上亿人群利益的事情,手机实名制的推行,首先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保障因实行实名制收集到的信息不外泄,确保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众所周知,我国在《民法通则》“人身权”中只规定了对个人人身健康权、名誉权等权利的保护, 缺少对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条款。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一些公司或个人甚至将收集到的个人信息拿到市场上去卖,牟取私利,却难以得到相应的惩处。而那些个人信息资料被泄露的公民,屡屡遭到商业推销等的困扰,因此苦恼不堪。

  在实行手机实名制的今天,我们毫不怀疑有关部门保护公民隐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决心,但是,在《隐私权保护法》缺位的前提之下,我们也有理由对有关部门确保个人信息绝不泄露的能力表示疑虑和担忧。事实上,由于我国没有出台《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欧盟、北美等地区的许多国家,严禁我国企业收集客户的信息,这给我国企业了解相关信息、开拓市场和培养固定客户群带来了极大的不便。缺乏隐私权或个人信息的立法已成为一些国家区别对待我国企业与其他国家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理由,要命的是,这种“差别待遇”并不违反WTO的公平竞争的原则,给我国企业带来很大被动。

  因而,在实行实名制之前,我们也应该尽快立法,出台《隐私权保护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数以亿计的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得到有效保护。

  第二个问题是,实名制如何推行?手机实名制涉及广大消费者,它不应该是强制性的,而应该是服务性的。但是,有关官员透露出来的信息令人不安。比如,一位官员提出,让运营商对那些暂不进行实名注册的手机号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包括对每一天发的短信量都要进行限制。理由是:既然你不愿意承担责任,就要交出一定的权利。

  这种做法与当今以人为本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实名制更应该是充满温情的,有关部门为什么不通过给予实名制用户一定的优惠,吸引更多人进入实名制,而非得采取强制性的措施,引发公众的抵触情绪呢?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实行手机实名制,面临的是庞大人群的实名注册问题,不应该由有关部门单方面出台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而应该由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使得相关措施由于充分倾听了广大消费者的意见而更加完善,更符合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有关部门在推行实名制以前,也应该对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为公众提供更好更周全的服务进行说明,以尽可能地减少公众由此耗费的时间等成本,使得公众满意。

  总之,实行手机实名制不能操之过急,而应该计划周全后,按部就班地进行,在实名注册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该确保给公众提供优质和高效率的服务,并确保公众的个人信息不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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