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澄清公告(等)
[] 2006-10-11 00:00

 

  证券简称:天威保变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06-051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6年10月10日,《北京商报》及相关媒体刊登了《律师指证天威涉嫌多项业绩虚增》的文章。公司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正当权益, 现将相关内容澄清如下:

  2006年8月24日和2006年9月13日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两次致信本公司,要求对一些他们认为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回复,对第一封信,公司予以了认真回复,现将回复全文公告至广大股东:

  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

  按照贵所的计算方法,以合并报表收入测算销项税,以主营业务税金倒推应交增值税,从而概算出上半年增值税进项税,以推出上半年材料采购,再加上现金流量表中的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再考虑上固定资产折旧和存货的增加这两项影响因素,即确认为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四项之和。此方法很是新颖,数据口径却不一致:有的取自时点数(如资产负债表数据),有的取自时期数(如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数据),有的以收付实现制(现金流量表)为基础,有的以权责发生制(利润表)为基础,各类数据交叉引用,推算方法混乱不一,同时我公司合并报表以各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经过合并抵销编制而成,综合反映集团总体财务状况和损益情况的财务报表。而各子公司所处地域差异、行业经营差异、税收政策差异等,使有些数据不能以唯一标准来推算。因上述因素综合影响,致使推算结果与本公司实际情况有很大差异。以下仅选某几个角度予以回复:

  一、是否了解适用税收政策及考虑问题是否周全将导致是否产生巨大差异。

  1、如下属子公司天威瑞恒公司和巨力吊装带公司城建税税率为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的5%,而天威今三和天威赛利税率为零(合资公司)。而贵所统一按母公司城建税税率7%推算合并增值税,同时不考虑营业税。由此,在上述因素影响颇大的情况下,推算结果显然会和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2、又如,报表披露的城建税471万元,其中天威英利的城建税351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因此351万元不能作为计算内销产品应交增值税的依据。

  3、再如,变压器成本中含有运费,且占成本比例很大,运费抵扣税率为7%;同时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装卸费、进口材料关税等不能抵税,产品消耗的能源费抵扣税率为13%、6%,贵所采用进项税倒推原材料采购金额的方法计算出的结果与本公司实际情况存在极大出入。上述按税金推算的方法因为都是要倒除某一税率,分子的取数不准会导致计算结果加倍不准确

  二、推算数据的取舍及态度的严谨将严重左右推算结果的正确与否。

  疑问中推算成本时未考虑其他不重要事项,而“其他不重要事项”还包括坏账等资产减值准备(如坏账准备1194万元)、无形资产及长期资产摊销等。除此,支付其他经营活动有关现金,未考虑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化(扣除存货的预付、应付),如应付未付的工资、预提费用的增加等,这也直接影响成本数据。再者,公司采购的原材料已到,但发票未到需暂估入库的金额截止6月30日为11607万元,贵所未考虑此重要因素,因此推算出的原材料采购金额与本公司实际情况存在巨大差距。此外,推算出口产品成本时未考虑能源费、运费、制造费用,亦导致结果不准确。

  此些数据并非不重要,考虑与不考虑的差距数以亿计。

  三、需提醒事项:

  1、疑问中一再提到“内销产品本期应缴增值税金及出口抵消内销产品增值税额”这一概念,实际公司内销产品本期应缴增值税是已经考虑出口抵消内销产品销项税额之后的金额。

  2、疑问中存在以下计算错误:

  本期应交税金=本期已交税金+(期末未交税金—期初未交税金)

  =本期已交税金+应交税金增加数,

  疑问中为=本期已交税金—交税金增加数

  综上,由于疑问中简单粗略的计算方法不适用于企业具体经营活动的繁杂细微,如不现场深入了解,仅凭书面理想化的演算必然造成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评价结果!具体细微之处不再亦无必要一一解释,诚恳邀请贵所专业人士亲临本公司真切体会财务工作的细致、严谨!并希望再次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张继承

  电话:0312-3308501 3252455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9月8日

  对于第二封信,李国机律师事务所继续重申了以他们的计算方法对公司相关财务数据的推算,公司对于涉及到的相关疑问已在第一封信中予以了回复。公司认为:

  首先,公司不认可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对我公司财务数据的推算方法!公司已在第一封信中一再强调该方法不严谨,容易遗漏重要信息,且未经有关部门确认,不能作为判定财务数据的依据;

  其次,公司是按照国家颁布的通用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来核算公司的经济业务,公司只认可并愿意回答针对上述制度、准则而产生的疑问。

  公司欢迎上海市李国机律师事务所来公司实地了解相关业务,正面接触其所质疑的财务数据是如何准确产生的,以防止产生歧义。

  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一切正常,公司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海外上市工作也在高效有序的推进。对于不负责任的报道并对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的,公司将积极采取一切措施包括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权益。

  特此公告。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10日

  证券简称:天威保变     证券代码:600550     编号:临2006-052

  天威保变关于《北京商报》等媒体

  刊登不实报道的严正声明

  2006年9月25日、9月27日、9月29日、10月10日,《北京商报》及相关媒体连续刊登了《太阳能毛利反降 G天威业绩传遭私募基金质疑》、《私募基金到底占天威多少份额?》、《质疑业绩及资金出逃 要不要拿着天威过"十一"?》和《律师指证天威涉嫌多项业绩虚增》四篇文章,对本公司相关业务提出不同看法,并在10月10日的报道中提出“律师指证”,将普通的媒体舆论升级。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维护公司正当权益,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现严正声明:

  一、截至目前,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一切正常,公司子公司保定天威英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海外上市工作也在高效有序的推进。

  二、公司在2005年度财务报告和2006年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虚增收入和虚增利润的情况。《北京商报》的相关报道未经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以主观臆断代替客观事实,已对公司和广大股东造成了伤害。

  三、公司已在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刊登公告,重点阐述了对律师质疑的回复,澄清事实。

  四、公司欢迎广大股东和媒体以负责任的态度与公司进行交流和沟通,并欢迎来公司进行实地调研。

  五、公司正在评估《北京商报》及相关媒体刊登的不实报道对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收集相关证据。公司将保留继续采取有关法律应对措施的权利。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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