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百文虚假陈述案二审20日开庭
[□本报记者 岳敬飞] 2006-10-12 00:00

 

  系此前数十起同类案件中第二家被告上诉案件

  □本报记者 岳敬飞

  

  昨日,本报记者获悉,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诉“S商社”(即“三联商社”,原名“郑百文”)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将于10月20日在郑州开庭二审。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郑州中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三联商社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因而有此二审。

  在此案之前,全国法院已受理了数十起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导致的证券民事赔偿案。 这些案件中,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而被告不服上述的,只有大庆联谊一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在,三联商社成为第二家采取上诉的公司。

  2005年12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范女士等三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三联商社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索赔总金额超过17万元。在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范女士等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郑百文股票,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前买入该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持续持有该股票而遭受实际损失,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联公司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昨日,范女士等三位投资者的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收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开庭通知》。据宋一欣介绍,三联商社上诉的主要理由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没有考虑系统风险因素。宋一欣认为,郑州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严格遵循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最大限度依法保护了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相信此次二审,河南省高院也将继续依法维护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他同时表示,希望三联商社及其实际控制人能最大限度考虑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早日使该案得到圆满解决,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早日得到赔偿,三联商社也早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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