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2006-10-12 00:00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75号文批准,自2006年9月19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止到2006年9月29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发行净认购额为5,526,602,508.06元人民币,该资金已于2006年10月1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认购资金的银行利息共计1,671,757.99元,已经全部折算 为基金份额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帐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基金共计有效认购户数142,647户。按照每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基金募集期共募集5,528,274,266.05份基金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06年10月11日获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06】250号文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认购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申请的成功与否须以本基金注册登记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的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和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查询交易确认状况。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始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由本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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