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2006-10-12 00:0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6年9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197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上证所《业务规则》 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代销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份额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间;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由该份额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谢红兵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陈超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邮政编码:200120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总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下设内部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和三位总监:市场总监,分管产品开发及市场营销;投资总监,分管研究、投资和交易;营运总监,分管人力资源、财务、信息技术及清算登记。此外,监察稽核由督察长协同总经理直接管理。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

  截止到2006年6月30日,公司有员工64人,其中7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谢红兵先生,董事长,双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行长、静安支行行长、总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吴伟先生,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财会部财务处主管、副处长,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预财部副总经理。

  刘海红女士,董事,硕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外汇业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交通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周翔女士,董事,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信贷部贷款处副主管、主管、交通银行信贷部风险资产管理处副处长、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债权处置处副处长、处长,现任交通银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葛礼达先生,董事,大专学历。历任施罗德集团信息技术工作集团信息技术部董事、施罗德集团首席营运官,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地区总裁。

  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系主任。

  王松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北京创业投资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陈家乐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历。历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副教授、教授,现任香港科技大学金融学系系主任。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尹宝玉女士,监事,学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交通银行国外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常务董事,交通银行系统工会专职副主任、常务董事、主任。

  金玉凤女士,监事,学士学历。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交通银行信托部主任科员、交通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客户服务处处长,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裴关淑仪女士,监事,双硕士学位、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历任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资讯科技部主管、业务延续计划的负责人。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负责营运及IT部分。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经理。

  3、公司高管人员

  谢红兵先生,董事长,双学士学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行副行长、行长、静安支行行长、总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雷贤达先生,董事、总经理,学士学历、加拿大证券学院和香港证券学院荣誉院士。历任巴克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宝源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中国证监会开放式基金海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吴建中先生,督察长,大专学历。历任交通银行宁波分行副行长、行长、交通银行风险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宁波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炜炜先生,金融学硕士学位,基金从业经验4年。1998年加入德意志银行集团并任上海分行助理副总裁,2001年加入美国思腾思特管理咨询公司,任中国区副总裁,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一直从事研究和投资工作,历任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和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周炜炜先生率先将经济增加值(EVA)的现代金融理念引入中国,为许多中国公司在价值创造、财务评估、资本结构、收购兼并和激励机制方面提供咨询,在财务分析、公司金融、结构融资、债务市场和风险管理方面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周炜炜具有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资格(CFA)和中国注册律师资格,并拥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李旭利 (投资总监)

  委员:雷贤达 (董事、总经理)

  程义全(研究部主管)

  赵枫 (基金经理)

  陈晓秋(基金经理)

  周炜炜(基金经理)

  秘书:赵春来(中央交易室代表)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会

  是公司常设的监事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3)合规审计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进行检查评估;审查公司财务,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和运作流程进行合规性审议;对公司资产与基金资产的经营进行评估。

  (4)内部控制委员会

  作为总经理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及政策,制定灾难复原计划及紧急情况处理制度,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6)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下转B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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