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B8版)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总行副行长,高级经济师。1998 年2 月任辽宁省锦州市第九届政协委员会委员,2001 年1 月被授予全国金融系统五四青年奖章。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教育处副处长和稽核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分行党组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锦州分局局长、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副主任、招商银行兰州分行行长、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深圳管理部主任。
夏博辉 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现兼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理事。曾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1993 年,被评为“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1996 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组组长。
胡家伟先生,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大学本科学历。30 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6年4月3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和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总规模已逾400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维护和督促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内部控制对象包括基金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内部稽核监察、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有效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
托管人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
准备阶段:掌握被检查部门基本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报告阶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检查部门;
跟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当所托管基金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运作行为时,基金托管人针对不同情况以下述方式进行处理:
(1)事前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基金资产受到损失,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事后和事中监督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
书面警示。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超过预警限度、基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
书面报告。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违反规定、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行为,若基金管理人在提示限期内未予纠正,则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3410666-880
传真:(021)6341089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021)5359467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2090060
联系人:刘蔚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金运
联系人:汤嘉惠,倪苏云
联系电话:021-61616152, 021-61616153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594566-4125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021)96250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4)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2919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177
传真:(021)62583439
联系人:顾文松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电话:(010)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免长途费);(010)6518675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站:www.csc.com.cn
(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61102(深圳)、(0755)25125666(深圳以外其他地区)
公司网站:www.lhzq.com
(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62568800-3019
联系人:盛云
客户服务号:(021)962506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6、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798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0)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613、(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赵荣春、郭京华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1)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高峰
客户服务热线:(0755)82288968
公司网站:www.cc168.com.cn
(12)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2024184
传真:(0531)2024197
联系人:付英梅
客户服务热线:(0531)2024197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1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
电话:(0755)82262888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人:任磊
客服电话:(0755)95511
网站:www.pa18.com
(14)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林建闽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800-810-8868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服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1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服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17)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938
联系人:陈伟
客服热线:(021)68865020
公司网站:www.xcsc.com
(18)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F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客服热线:(021)68604866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19)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法定代表人:张慎修
电话:(0755)83025430
传真:(0755)83025991
联系人:杨玲
客服热线:400-8888-818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081434
联系人:刘永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21)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电话:(025)84457777-721
传真:(025)84579879
联系人:李金龙
客户咨询电话:(025)845798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3410666
传真:(021)63410617
联系人:雷青松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2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21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8月29日证监基金字【2006】178号文核准。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发售渠道、发售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发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认购的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方式。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六)认购的数额约定
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七)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有关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5,000×1.0%=50元
净认购金额=5,000-50=4,950元
认购份额=(4,950+2)/1.00=4,95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4,952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利息为2元,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5,000+2)/1.00=5,00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5,002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10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10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也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提供的其他方式(例如:电话、传真或网上交易)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申购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开放赎回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他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约定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任一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六)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七)赎回费的归属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T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万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5%=12,437.5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必须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内,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用“核心-卫星”总体策略,以优选并复制绩优基金重仓股为基石,有效综合基金管理人的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力争投资业绩实现基金行业平均水平之上的二次超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最大化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债券部分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包括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博采众长,锦上添花;坚持以“充分研究、合理配置、精细管理、稳健运作”为原则,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诉求“三重优化”概念,通过优选基金、(构建)优选指数、优选个股进行投资操作,将主动管理与被动跟踪有效结合,力争实现稳健投资业绩基础上的“二次超越”。
1、资产配置
(1)本基金在对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资金供给以及证券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等因素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资产组合的风险、收益、流动性、各类资产相关性等因素,动态配置股票、债券、现金之间比例,以求最大限度规避风险。
(2)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作为主要投资标的。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60%-95%,其中,核心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55%-65%,卫星组合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净值的35%-45%;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5%。权证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0-3%。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主观与客观相结合,主动与被动相结合”的原则,采用“核心-卫星”总体策略,将股票资产分为核心组合部分与卫星组合部分。其中,核心组合以被动投资为主,通过优选基金、构建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并对其实施跟踪策略及适度调整,以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基金行业(市场)的风险,力争实现投资业绩长期优于国内基金行业平均水平的“一次超越”。卫星组合以主动投资为主,通过优选个股,充分挖掘投资价值,倾力彰现“研究型基金(Research Fund)”之本色,力争博取超额收益,实现投资业绩长期优于国内绩优基金重仓股表现的“二次超越”。
(1)核心组合投资策略: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跟踪策略
【1】优选基金,构建绩优基金池
本基金以成立运作满一年的偏股型基金作为备选对象,通过运用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评级体系(FRS—Fund Rating System)”,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从中筛选出中长期业绩表现优良、选股能力突出的绩优基金,最终构建用以确定绩优基金重仓股的基金池。优选基金的具体策略如下:
●偏股型基金的确定
根据基金的资产类型,本基金将国内目前所有开放式基金分为5类,即: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配置型基金、保本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对股票型基金的定义为:主要投资于股票的基金,其股票投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大于等于60%;对债券型基金的定义为:主要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其债券投资占资产净值的比例大于等于80%;对配置型基金的定义为:投资于股票、债券以及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且不符合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的分类标准;对货币市场基金的定义为: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货币市场工具包括短期债券、央行票据、回购、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商业票据等;对保本基金的定义为: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规定相关的担保条款,即在满足一定的持有期限后,为投资人提供本金或收益的保障。)。其中,本基金将股票型基金与配置型基金确定为偏股型基金。
本基金将除指数型基金外的所有其他封闭式基金全部归为偏股型基金。
●基金的定量评级
本基金认为,对基金评级的主要依据为其投资业绩,但对基金历史业绩的考察应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由于目前国内基金(特别是开放式基金)的运作历史相对较短,满足长期业绩评级标准的基金数量十分有限,因此本基金选择以一年作为基金评级的考察区间。未来,随着国内基金运作时间的增加,本基金将会选择新的考察区间,具体变化另行公告。
本基金主要选用两个定量指标作为基金评级指标。
核心指标:詹森指数(Jensen Index),用以评价基金业绩(包括选股能力);
辅助指标:业绩持续性回归指标,用以评价基金业绩的持续性。
本基金采用评分制(Scoring Method)对所有偏股型基金进行评级。评级程序如下:
★ 分别计算所有偏股型基金的基金业绩评估值(核心指标)及基金业绩持续性评估值(辅助指标),并按照计算值进行由高到低的排名;
★ 分别对上述两序列中的基金排名进行加权计算,其中:核心指标权重高(如70%),辅助指标权重低(如30%);
★ 二者相加后得到的总分值即为确定基金评级的最终得分。
本基金将得分最低的前10%基金评为5星级基金,其次22.5%评为4星;中间35%评为3星;随后22.5%评为2星;末尾10%评为1星。
●备选基金的二次筛选与绩优基金池的构建
本基金将所有3、4、5星级基金列为备选基金。在这些基金中,本基金管理人还将通过对基金经理评价以及对基金管理公司评价等一系列以定性分析为主的指标做进一步筛选,再次剔除部分基本面情况存在重大问题的基金,最终形成用以确定绩优基金重仓股的基金池。
●优选基金的评估期限
本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将根据公开信息对偏股型基金进行一次整体评估,从而筛选出绩优基金,用以构建确定绩优基金重仓股的基金池。
【2】优选绩优基金重仓股,构建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
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为本基金管理人自行编制的虚拟指数。在实行“核心-卫星”总体策略过程中,该虚拟指数是核心组合部分进行指数化跟踪策略的基础。本基金认为,基金行业的整体表现已经逐渐赢得了广大投资者的认同。基金重仓股作为各基金的核心配置品种,对基金业绩贡献率最为突出。并且,基于基金行业层面的统计分析表明,基金重仓股季度间的变化相对较小,买入持有特征较为显著,因此选择绩优基金重仓股并实施有效的跟踪策略是本基金核心组合部分采用的中长期策略。
●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的构建程序
★ 根据基金行业定期披露的季报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各绩优基金的十大重仓股进行汇总,并定义这些股票为绩优基金重仓股;
★ 所有绩优基金持有单只股票的持仓市值之和定义为该绩优基金重仓股持仓市值;
★ 重点关注高持仓市值的绩优基金重仓股,并综合考虑交易成本、交易冲击、流动性、投资比例限制、重大调仓信号、行业研究员分析评估等因素,挑选并构成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成分股;
★ 成分股的持仓市值总和不低于绩优基金重仓股持仓市值总和的80%,即覆盖率达到80%以上;
★ 以各成分股持仓市值作为各成分股对应的核心参考权重。
●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的调整期限
本基金管理人基于基金行业定期披露的基金季报内容,对核心组合部分进行及时调整,纳入将进入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股票,剔除将调出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股票,并在基金行业公布季报内容后的1个月内,以调整后的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成分股权重为基础,重新构建核心部分投资组合。
【3】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的跟踪策略
●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的适度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重点参考各成分股与对应的核心参考权重进行核心部分资产配置的前提上,采用适度调整策略,即:对成分股进行适度调整;对成分股权重进行适度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股票超额收益率定量预测结果,结合行业研究员对成分股公司基本面的定性分析,决定是否对成分股进行适度调整。
如果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成分股分为三类:正超额收益预期的成分股;负超额收益预期的成分股;无超额收益预期的成分股。根据交易成本与预期超额收益率的估算,适度增加正超额收益预期成分股的权重,适度降低负超额收益预期成分股的权重,保持无超额收益预期的成分股票核心权重不变。
●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虚拟指数)投资跟踪误差的控制
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力争保持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客观性、透明性与稳定性。但当本基金管理人在认定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成分股发生基本面恶化、投资价值降低等特殊情形时,将有权进行突发性调整。
由于交易成本、交易冲击、流动性、核心参考权重的适度调整、成分股的调入/调出、申购/赎回资金、投资比例限制等因素都可能导致核心组合部分的被动仓位发生变动,从而使投资组合对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产生偏离,因此,本基金将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核心组合部分的投资进行监控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求控制核心组合部分相对于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的偏离风险。
核心监控指标:
,其中:
n为计算区间,本基金选定30个交易日。
辅助监控指标:
跟踪偏离度=前n日基金累计收益率-前n日虚拟指数累计收益率。
上述跟踪误差指标的最大容忍值设定为0.5%(相应折算的年跟踪误差约为7.75%)。本基金每周计算上述跟踪误差。如果该指标接近或者超过0.5%,并且跟踪偏离度小于0,则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归因分析模型找出跟踪误差的来源,并在适当的时机进行再平衡调整操作,使得跟踪误差回复到最大容忍值以下。
当本基金运作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本基金可能会将测算基础转为代表相同风险度的周或月跟踪偏离度,具体变化将另行公告。
(2)卫星组合投资策略:“研究型”优选个股主动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借鉴外方股东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金融集团(BMO Financial Group)的投资管理经验及技能,结合国内市场的特征,对卫星组合进行“研究型”优选个股主动投资操作。主要策略包括:
策略一:利用数量化投资技术与基本面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具有竞争优势、蕴涵投资价值的个股进行投资。
策略二:及时把握一级市场上新股申购与增发的盈利机会。
此外,卫星部分投资组合还配以一定的主动性投资辅助策略,包括:进行股票与相应可转债之间的套利操作,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选择股票资产外其他金融工具进行投资操作,等等。
“研究型”优选个股主动投资策略的运用完全基于本基金管理人投研团队构建的“研究型基金”股票库(Research Fund Equity Pool)。
【1】股票库的构成
投研团队构建的股票库由三部分组成,即:备选股票库、核心股票库与临时股票库,三者之间互不重复。
●备选股票库—显现研究宽度
主要基于卖方研究成果,由本基金管理人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研究对象。备选股票库每季度调整一次,期间允许临时调整。
●核心股票库—彰现研究深度
主要基于本基金管理人的深度研究结果,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投资对象,彰现富国投研团队实力。核心股票库每季度调整一次,通常情况下,期间不允许调整。
●临时股票库—捕捉投资机会
主要纳入新股与增发股票,获取一、二级市场价差。股票数量不定,按照市场状况自行动态调整。包括IPO至上市后5天内的新发与增发股票,在发行后自动进入,上市5天后自动剔除。如果已进入核心股票库和备选股票库,则不进入或者自动剔除出临时股票库。
【2】备选股票库与核心股票库的构建过程
股票库由本基金管理人基金部和研究策划部共同构建,并由股票库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审批和最终确认。
●备选股票库筛选过程
行业研究员与基金经理综合运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在卖方研究基础上,对可选范围内上市公司进行重点研究,挑选备选股票库对象。具体过程如下:
★ 在上期备选股票库基础上,由行业研究员提出新增(包括从核心股票库调整至备选股票库)、剔除(剔除出整个股票库)名单,并同时提供近期(1个季度内)完成的研究简报、深度研究报告或者卖方近期(1个季度内)深度研究报告;
★ 由股票库管理委员会投票,投票人数不少于全部委员的2/3,通过人数超过投票人数2/3后进行正式调整。
●核心股票库筛选过程
行业研究员和基金经理综合运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对可选范围内上市公司进行深入研究,挑选核心股票库对象。具体过程如下:
★ 在上期核心股票库基础上,在季度末(季度结束前3天)由行业研究员提出新增、剔除(剔除出整个股票库)与调整(从核心股票库调整至备选股票库)名单,并同时提供近期(1个季度内)完成的深度研究报告、完整的财务预测模型等;
★ 由股票库管理委员会召集召开听证会,相关研究员介绍新增、剔除和调整核心股票库的理由,所有投资研究人员均可参与;
★ 由股票库管理委员会投票,投票人数不少于全部委员的2/3,通过人数超过投票人数2/3后进行正式调整。
由于行业研究员采用“自下而上”方式建立股票库,整个股票库数量如不加以控制将难以稳定。因此,需要由股票库管理委员会督促相关人员进行数量调整。
【3】股票库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委员会成员构成:投资总监、研究部经理、基金经理与部分相关行业研究员
【4】股票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召集听证会;
●审议备选与核心股票库调整,并通过投票方式形成最终股票库;
●以书面形式对行业研究员所覆盖股票库提供修改意见,包括:股票库中股票数量、研究报告修改意见与财务预测模型修改意见等。
图1 核心-卫星投资策略简图
3、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收益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信用风险评估是指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如下:
图2 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示意图
(五)投资风格
“研究为本、淡化选时、循序渐进、组合管理,将被动投资与主动管理有效结合,实现稳健基础上的二次超越”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金融数量工程部每半年对基金行业内偏股型基金进行评级筛选并构建绩优基金池、每季度计算确定绩优基金重仓股优选指数各成分股及对应的核心参考权重、定期检验与更新股票超额收益预测模型并利用该预测模型预测下一阶段各成分股的超额收益率;行业研究部提供成分股和部分重点推荐的非成分股(包括拟发行新股企业与增发企业)基本面的研究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对上述因素以及市场走势的判断,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并且,基金经理将在金融数量工程部协助与支持下,对核心部分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做出定期的评估和检讨。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其中,基金经理有权对核心部分投资组合进行适度调整,并对跟踪误差与跟踪偏离度进行定期监控。如果跟踪误差与跟踪偏离度超过允许范围,则将对该部分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图3 投资程序示意图
(八)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2)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证的10%。
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9、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一)业绩评价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信标普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信国债指数。
中信标普300指数由深沪两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公司构成,样本股经过流动性和财务稳定性的审慎检查,能较全面地描述中国A股市场地总体趋势。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型基金,债券投资只是为了回避市场的系统风险,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公式:
中信标普300指数×80%+中信国债指数×15%+同业存款利率×5%
本基金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十二)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力争在稳健投资的基础上实现对基金业平均收益水平的超越,属于较高预期收益、较高预期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名义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及其他费用。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下转B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