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 银行应接轨巴塞尔监管新原则
[□本报记者 郑 尚] 2006-10-12 00:00

 

  □本报记者 郑 尚

  

  近日,在墨西哥召开的第14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上,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新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正式颁布。

  “修订后的《核心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对做好银行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中国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部署工作时,明确要求以《核心原则》自我评估作为2007年的一项主要工作,为我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做好准备。

  据了解,《核 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颁布的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2004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启动《核心原则》及《评估方法》的修改工作。中国银监会参与了修订工作,其中涉及风险管理、监管方法、对有问题资产的处理、操作风险、跨境监管的意见得到采纳。

  在体制方面,涉及国有银行监管及存款保险制度的两个附件不再保留,主要考虑是存款保险制度不完全属于银行监管的范畴,而国有银行则需要等同其它银行进行监管,不单独考虑不同所有制对银行监管的影响。

  从内容方面来看,一是新添了全面论述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同时还通过合并或新增的方式推出了几条新原则,专门论述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充分突出了对风险管理的重视,丰富了风险监管的内容。

  二是新版补充了有关加强监管当局透明度、治理结构及问责制等原则性要求,突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重要性,间接地推出了以风险为本监管的新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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