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富时有关人士称,即使合同到期了仍会继续编制自己的指数 资料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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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璐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昨天下午1点45分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如期开庭审理。上证信息、新华富时相关负责人及双方代理律师出席了昨天的庭审。在长达三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各自向法庭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进行了法庭辩论。
首例金融信息权利人维权案
作为“国内金融信息权利人维权第一案”,“A50指数商业合同纠纷案”成为近期业界关注的焦点。据悉,2005年12月,原告上证信息和被告新华富时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根据许可合同第三条及其附件的规定,“原告许可被告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但是,根据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必须履行以下义务,未经原告许可,保证不将全部或部分上证所证券信息传播到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及用于许可证指定以外的任何地方和用途,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
但据此前原告方代理律师表示,新华富时没有遵守许可合同第五条规定,即未经原告上证信息书面许可,擅自许可第三方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于9月上旬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
上证信息由此认为,新华富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上证信息于2006年8月依法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追究被告违约责任。
新华富时:我们拥有对指数的权利
昨天庭审结束后,新华富时方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自己对此案的观点。该负责人表示,新华富时只是拿了公司编制的股票指数授权给新加坡交易所去开发衍生产品,而不是拿了股票价格。但上证信息认为新华富时违反合同,拿到证券信息也就是股票价格授权给新加坡交易所去开发衍生产品,实际上公司并没有这么做。
据新华富时方面透露,庭审中,他们主要向法庭提供了有关指数编制方面的技术证据,具体说就是陈述股指编制的技术背景和指数编制的整个过程,以此证明整个指数编制过程新华富时付出了创新和努力。正因为有了这个过程和劳动,新华富时也就拥有了股票指数的权利。在采访中,新华富时反复强调,其中的关键问题是,一个是股票价格,一个是股票指数,一个是股指期货。
当记者问及如果败诉,公司的合同是否会继续时,新华富时方面表示,公司有其他合同安排使得他们能够得到信息继续编制指数。公司有关人士称,即使合同到期了新华富时仍会继续编制自己的指数,因为新华富时可以通过交易所提供的公众股票信息或者从其他信息提供商处获得信息以继续编制指数。
新华富时方面认为,股票价格行情是一个公共的信息,交易所有义务给每个想获得这个信息的机构提供平等和开放的获取手段。正因为股票价格信息是公开的,所以新华富时可以用它来进行指数计算和编制。此外,他们强调自己并没有违反合约第五款,因为新华富时没有向新交所提供股票价格信息,而是提供股票价格指数。
法律专家:上证信息正当维权
针对新华富时的说法,业内权威法律专家有着不同的看法。该法律专家指出,首先,这是一起典型的“商业合同纠纷案”。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新华富时用编制的指数开发或许可他人开发衍生产品都属于违约。所以说,从整个合同角度来讲,上证信息此次的起诉是一次正当的维权,即依据合同约定来维权。
根据目前的情况看,原、被告许可合同将于2006年10月到期,该法律专家表示,如果合同得不到续签,之后新华富时A50指数的信息来源及其编制行为的合法基础将完全丧失,“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持续上市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该产品的投资者将面临系统性风险。
该法律专家还强调,如何合法合规使用信息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问题。事实上我国已经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考虑到信息必须规范运作、依法运行才能得到保障。证券法113条第二款写明,“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与此同时,经过证监会批准的上证所交易规则5.1.3条也规定,“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目前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的证券信息独家全权经营机构,可独立进行上证所证券信息在境内外的经营及相关事项处理,包括转授权其子公司处理上述部分事宜。所以,就此案而言,依据法律也好,依据交易所本身规则也好,以及依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也好,上证信息的起诉都是一种依法维权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规范信息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