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也
最近,连续出现的政府向公民个人转嫁责任的事件,引起了广泛争议。福建省计划从即日起用9个月的时间开展打击传销的专项活动,福建省政府办公厅下文规定,把房子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不法分子,房东也要受到严惩。
无独有偶,在北京什刹海街道米粮库社区租房,房客要与房主签订安全、防火及计划生育协议书,并由社区计生主任查验婚育证明后,方可入住。西城区人口计生委表示,这种在租房环节对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进行管理和干预的做法, 将向全区7个街道推广。
政府作出此类规定的用意非常明显,将原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部分转嫁给公民个人,由公民个人完成政府的部分职能。这样,将大大减轻政府的压力。问题是,政府有这样做的权力吗?纳税人在向国家交纳了一定的税费之后,就有权利平等地享受或消费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换句话说,纳税人向政府纳税,分担了一部分社会共同费用,其纳税目的就是为了换取政府提供的相关公共服务。公民纳税以后,就享有了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格和权利。而征收这部分社会共同费用就是政府代表国家行使的权利,政府的义务正是向纳税人提供公共品。在这种关系当中,权利与责任是一对平等的关系。
房东在依法出租房屋的同时,将向政府纳税,并缴纳相关费用,房东已经完成了其作为一个纳税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应的,政府就应该提供纳税人所需要的公共服务,如果政府把部分责任或部分政府职能转嫁到公民个人身上,那么,公民作为纳税人本应享有的权利又如何保障呢?从以上两个事例来看,房东在纳税以后,不仅未能得到相应的公共服务,政府反而要让房东来承担部分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推卸责任的做法。如此下去,公民纳税的积极性和热情会否受到影响?政府在转嫁这些责任之后,它持何种理由继续要求公民纳税?
因而,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任何一方不履行职责,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就可能遭到破坏。为了使政府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公民通过纳税帮助政府健全了有关部门:打击传销活动有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防火有消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有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如果这些职能转嫁给公民个人,那么,这些职能部门自身又做什么呢?一旦这种转嫁的做法蔓延开去,势必会进一步造成有关部门对自身职责的懈怠,导致其服务效率的下降。
政府有关部门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是通过提高自身的工作效率来履行相关职能和责任,而通过转嫁成本的做法来达到目的,乃是对自身责任和纳税人权利的混淆。现代纳税者权利理念告诉我们,“所有的纳税者都享有不可侵犯的固有权利”,政府向公众转嫁职能乃是对这一理念的双重违背:既忽略了纳税人本应享有的权利,又忽略了自身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决定了,纳税人无权拒绝纳税,政府也无权向纳税人转嫁责任。因而,对于近来出现的向纳税人转嫁政府责任的做法,必须予以叫停,以防止这种做法蔓延开来,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