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修改病历行为应予以严惩
[□云力] 2006-10-12 00:00

 

  □云力

  

  据新华社报道,山西省孝义市患者张秀珍前往邻近的汾阳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不久出现脑梗塞和右侧肢体瘫痪。为此,患方将医院起诉到法庭,但因双方对一份被医院大量修改的病历真实性未能达成一致。法院在鉴定后认定,张秀珍在汾阳医院妇产科的病历共72页,涂改152处,添加31处,共修改183处,其中有157处院方认可涂改添加。

  这很有可能是迄今为止被报道出来的最为严重的一次修改病历案例。在医患纠纷 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患者本身就处于弱势地位,维权十分艰难。对患者而言,其最重要的证据就是病历及相关资料。病历是医院诊治病人过程的客观记录,也是日后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时重要的证据材料。一旦病历被修改,患者的维权之路将变得更为艰难,甚至被彻底封住。

  因而,医院恶意修改病历,是一种可耻的行为,其目的通常是为了掩盖自身问题,推卸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患者或患者家属的二次伤害。近年来,医院恶意修改病历的情况有增多趋势,这主要是由三个因素导致的:

  其一,医德滑坡严重,加之主管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亲情”关系,对医疗从业人员的规范和管理过于宽松,相关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够严谨,导致医务人员修改患者病历的企图能轻易得逞。

  其二,我国法律对修改病历的行为处罚不够严厉,导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修改病历的成本过低。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不难看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主要是在医疗系统内部处理的,而一些严重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有的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伪证罪,应当绳之以法,给予更为严厉的惩罚。

  其三,与我国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制度的改革有关。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要求: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过程有无过错承担举证的责任。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单位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和侵权,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赔偿数额提高等相关司法解释,这进一步使医疗机构增强了危机感,涂改病历的情况日益严重。

  如果医疗机构修改病历的情况得不到根治,让它们通过这一卑劣做法推卸医疗事故责任的目的屡屡得逞,就很难促使他们严守职业道德,将患者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很容易引发很多的医疗纠纷,因而,必须对恶意修改患者病历的做法予以严厉的惩处,加大相关责任人违规违法所应付出的代价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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